本來就是農民進域務工(打工),簡稱農民工,不存在歧視性。是否歧視農民,關鍵在于是否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三農"方面的各項政策措施,特別是每年的"中央一號文件",要有具體的落地細則或措施、以及貫徹執行的具體部門或機構、人員。再就是要切實、認真或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勞動法》,要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不要拖延、推諉、甚至走過場,對侵犯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員工合法利益的大大小小的違法犯罪案件或事件,要做到有訴必應,有應必果,更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要避免行政丶執法過程中的不作為或亂作為,切實有效地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利或權益,而并非在稱呼上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