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訴你一個真實的事情。
我代理原告,起訴被告賠償18萬,后來被告親自登門到我們原告的住處,承認錯誤,說愿意賠償,說少賠一點,后來我們說大家都是朋友,別18萬,5萬吧。我們也同意了。
中間人說,簽一個調解協議吧,這樣大家都放心了。
原被告都同意了,因為當天喝酒喝多了,說回頭咱們把這事辦了。
結果,等我們原告把調解協議發過去的時候,被告的律師說,你們都起訴了,要不咱們等法院審理的時候在簽吧。
我們一聽,這律師是嫌棄我們解決爭議太早了,他的作用沒有顯示出來,他要開庭顯示他的作用。
等到開庭,我們不調解,要求法院判決。對方的律師傻眼了,他說你們不講誠信!你們怎么反悔呢?
我說,這事律師做不了主,當事人現在不愿意5萬調解了,你們沒有把握住機會,現在你們看吧。
被告這個律師,就是為了凸顯自己的作用,把他的當事人給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