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肯定變更起訴或者補充起訴的(追加起訴針對的是追加同案被告人,所以這里不涉及),也有可能會另案處理。這要看是具體什么時間發現的,偵查到什么程度來定了,并且要結合一下是否是同種犯罪。
具體的操作方式有變更起訴,補充起訴,另案處理三種方式。但是根據情節的不同,即便是同類犯罪,有可能也會數罪并罰。
什么情況下適用變更起訴?
如果在一審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檢察院發現了新的證據或者是新的能夠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那么需要根據新的情節做變更起訴處理。
如果說僅僅是小的事實的變化,最終影響定罪量刑的話,那么一般情況下不會變更起訴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
如果在一審判決之后、判決生效之前發現了新的事實或證據,如果說可能涉及到無罪的話,那么是可以提起抗訴的。但是如果涉及到新的犯罪事實,那么就涉及到補充起訴的問題了。
當然,發現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少的。更多的則是涉及到新的犯罪事實,也就是發現漏罪。
什么情況下適用補充起訴?
這也就是發現漏罪的情形。
如果在法院一審宣告判決之前發現,那么大概率就是檢察院跟法院溝通,讓法院稍微晚點宣判,然后等待檢察院補充起訴以后,再進行合并審理,然后進行宣判。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或者補充偵查;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補充起訴。
如果是在一審判決之后上訴或抗訴了,在二審期間發現的,那么一般二審法院會發回一審法院審理,然后一審法院在對前罪和后罪合并審理后,進行一并處罰。
其實無論是一審期間發現,還是二審期間發現,這種情況合并審理以后一起處罰,對被告人都是有利的。尤其是體現在同種類型的罪名的情況下。比如說之前是盜竊,之后又是盜竊的情況下,這樣最終是以一個罪名進行判處的。
否則就會出現另案處理、數罪并罰的情形。
什么情況下使用另案處理?
這其實主要就是看發現以后,對新罪偵查的時間了。
如果說在較短的時間內不能偵查完畢,那么法院不可能無限期地等待檢察院的補充起訴,就會就現在的罪名作出判決。對于新發現的其他的犯罪事實,那么就會等待檢察院新的事實進行新的起訴,按照一個新的案件來處理了。
其中對于被告人來說可能最不利的,就是前后兩種犯罪屬于同種罪名的情況下了,因為如果前后兩種犯罪屬于不同罪名,無論是并案審理還是另案處理,最終的處理結果都是數罪并罰,沒有什么區別。
爭議最大的就是前后兩種罪名都屬于同種罪名,是否適用數罪并罰的問題?
兩種犯罪屬于同種罪名,是否數罪并罰?
其實這個早在1993年就有明確的規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宣告后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種漏罪是否實行數罪并罰問題的批復 法復(1993)1號
人民法院的判決宣告并已發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不論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屬于同種罪,都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根據這個批復的意見,無論前后犯罪是否屬于同種犯罪,都應當實行數罪并罰。但是他要求發現的時間是比較晚的,發現的時間必須是在前案判決生效以后。
比如說之前犯了盜竊罪,然后在服刑的過程中發現還有新的盜竊的犯罪事實。那么在偵查以后,就會以一個新的案子進行處理,這個情況下就會對前后兩個盜竊罪進行數罪并罰的。
當然這個刑期就會遠遠重于同一個案進行判決了。其理由主要就是為了打擊被告人,因為畢竟他并沒有在被抓獲以后主動的供述、坦白,所展示的也是對他的一個懲罰。
不過,如果是前案生效之前發現的前后都是屬于同等罪名的,大多還是通過補充起訴的方式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