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老律師給我講過一個被告人差點兒含冤而死的事情,還好最后真相大白了。
多年前的那一天,當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老木強奸殺人的指控后,律師終于松了一口氣,檢察官卻很不解:“明明不是你干的,你當初為什么不辯解呢?害得我差點兒辦了冤案”。
事情是這樣的:某山區縣的一個小山坡下,發現了一具女尸,尸體被發現的時候已經開始腐敗,下身的衣服被脫下扔在一邊,是典型的被性侵后殺害的特征。警方接到群眾報警后,對現場進行了勘察、拍照,現場除了被害人尸體,還有一個竹籃,竹籃旁邊散落著一些蔬菜。法醫做了尸檢,確認了被害人死亡原因是被人用銳器刺破頸動脈。經過排查,很快確認了死者的身份,是附近村莊的一個農婦,幾天前出門走親戚,之后就沒有與家人聯系,家人以為她在親戚家,就沒有在意。
警方到附近的幾個村子走訪,很快就有了線索,有村民反映,前幾天看到村里的光棍老木拿著鐮刀在案發的那個小山坡上轉悠。老木就這樣被抓了起來,警察還從他家里搜出一把土銃。不久,警方就把老木涉嫌強奸、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支的案卷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官拿到案卷材料后,看到老木在公安局作了好幾次有罪供述,把自己當天怎么看到被害人、怎么見色起意、怎么強奸殺害被害人都交代得一清二楚,還說了自己離開現場的時候死者遺體是什么狀態、現場散落的竹籃和蔬菜的位置。老木說的這些,都跟警方提供的尸檢報告和現場勘察筆錄相吻合。貌似鐵證如山了,但是檢察官還是覺得有問題:第一,警方是先做的尸檢和現場勘察,然后才問的老木,會不會存在誘供?第二,既然是強奸殺人,警方為什么沒有從遺體上提取體液,做DNA鑒定呢?
為穩妥起見,檢察官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重點要看從遺體上能否提取精液,然后鑒定是不是老木的。警方回復說,因為發現尸體時已經過了好幾天,而且中間還下過雨,所以提取不到生物物證。檢察官又到看守所提審了老木。問他“人是你殺的嗎”,答“是的”;問“警察打你了嗎,刑訊逼供了嗎”,答“沒有”。檢察官放了心,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把老木起訴到法院。
老木沒錢請律師,法院給老木指定了一個法律援助律師作為辯護人。律師閱卷后,同樣發現了疑點,就對說,如果有什么隱情,一定要跟法官說清楚。直到開庭的時候,老木才改口,說自己根本就沒有干這件事。老木一翻供,法官也覺得有點蹊蹺,遲遲沒有下判決,就這樣拖了幾個月。
突然有一天,辦案民警說,真兇落網了,不是老木!原來,真兇殺人之后逃亡外地,又因為其他事情被警察抓了,主動交代了強奸殺人的這起案子。
更離譜的是,其實當時警察找到死者遺體的時候,已經從死者體內提取了精液,而且當時已經鑒定發現不是老木的,但是辦案民警卻向檢察官隱瞞了這個情況。真兇到案后,經DNA比對,死者體內的精液確實是這個真兇所留。此案終于真相大白。
老木為什么要承認是自己作案呢?據他自己說,“警察找到我,確實沒有打我,但他們說我是個光棍,有作案動機;又說有人看到我那天拿著刀在現場附近轉,我覺得辯解不過,就承認了。現場的那些細節,也是按警察教我說的”。
后來,老木因為非法持有槍支,被判刑三年。聽說辦案的警察也被追究了責任,具體怎么處理的就不太清楚了。檢察官、法官事后都驚出一身冷汗,職業生涯差點兒被這個案子毀了。
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力推“刑事辯護全覆蓋”,保證每一個被告人都能得到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希望今后不要再出現這樣的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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