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人制定的規則,具體被落實為各種法律條文,套上所謂“民主體制”的標簽。這些法律事無巨細,多到普通人根本無法理解,甚至會有互相矛盾的條文。
好處是非常明顯,這些法律條文就是美國統治階層的工具,誰不服就給按上案子。事實上,如若美國的法律全部落實下去,那么美國社會根本就不能運轉。所以,美國政府向來是選擇性辦案,很多法律條文屬于“特事特辦”,平時不大用。

對于別國,美國人也一樣,弄出很多法律,搞出“長臂管轄”。憑借超級大國的影響力,用法律的外衣來懲戒別國,過去多年來是屢試不爽,比如要吞并法國的阿爾斯通公司用法律,要限制日本的經濟發展用法律。
無論是對國民,還是對別國,美國政府的統治術都一樣。手里抓著千奇百怪的法律條文,同樣一件事情,對你就用懲治性的法律,對自己就用規避性的法律。結果,美國怎么樣都不會有事情,只要別國讓美國不爽就要遭到規則制裁。

題主:為什么美國制定規則要求別國去遵守,自己卻悄悄地違背謀利?答案:美國要別國遵守規則(法律)是真的,但是自己卻沒有悄悄地違背謀利,他是理直氣壯的用利己的法律條文來謀利。或者可以這樣表達,美國就是一個“霸權”,對內用法律壓迫國民,對外用法律掠奪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