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詐騙,員工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根據該員工是否參與公司詐騙的行為以及員工任職期間的行為性質決定。
一般來說具有下列三種行為的,可以列入公司犯罪的責任人員范圍:
一、公司犯罪的事前決策者。主觀上具有犯罪意圖、制定犯罪計劃,這類人員雖不直接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但起著宏觀指導作用,一般可認定為犯意的發起者。
二、公司犯罪的具體實施者。這類人員公司犯罪中起著具體執行作用,比如如誘騙、偽造、偷盜、冒充等具體犯罪行為。
三、公司犯罪的事后追認者。這類人員雖然沒有對公司犯罪有明確的決策或指揮,也沒有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但是對公司犯罪予以默許和認可,或者說后續知曉公司涉嫌犯罪而仍然予以實施的。
對于公司一般員工來說,如果明知公司從事詐騙行為,而參與詐騙行為的,應當根據參與的詐騙數額進行處罰。
詐騙數額不能達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
詐騙數額達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相對來說,一般員工具體定罪量刑時,對于具體犯罪具有策劃、指揮的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只是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
一般說來,單位涉嫌詐騙,而自己作為員工確實不知情又查證屬實的,自己不會牽涉其中,不負刑事責任。可能只會作為詢問人員配合相關部門的查證。
但是,一般人都能判斷單位行為為詐騙行為的,而自己又積極參與其中,就不能認定為不知情。這種情況下是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醒大家,大家找工作一定要擦亮眼睛,在面試入職前一定要做好企業調查,詳細了解公司經營犯罪以及公司性質,避免自己一不小心被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