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生剛入職以后工作積極性比較高,對于工作業務和單位未知事務的主觀探究能動性高漲,而用人單位給予剛入職的大學生試用期大多為半年時間,試用期階段工資待遇也比較低,這也符合國家招聘錄用用人標準以及符合《勞動法》規定,等待通過半年時間的大學生對于單位工作基本上上手,熟悉單位(公司)各項業務流程之后,個別不良單位會拒絕大學畢業生順利入職,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會找各種理由低兌大學畢業生辭職走人。
再者,還有一種情形就是新入職的大學生可以力所能及的干一些業務和輔助性工作,而一名大學生從“菜鳥”成長為一名獨當一面的業務能手和技術骨干,需要公司(單位)提供一定的平臺和進行大量的業務培訓,對于新入職的業務能力提升培訓的時間是比較漫長的,即便是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滿,但業務和技術培訓還得繼續,這需要公司(單位)額外支出一定的人力和財力,這些公司(單位)不愿意在新入職員工身上耗費時光和精力成本,并且新入職員工在短期內不能夠為單位(公司)到不來經濟效益,因此會借助各種借口會辭退新入職大學生而不給于轉正正式入職的機會。
問題中描述的這種現象是存在的,這也是當前一些不良私營企業單位的一種共象,完全是利用各種手段尋找“廉價勞動力”,是一種赤裸裸的用工勞動價值的壓榨,應該取締這樣的不良單位的用人需求,國家用人單位仲裁部門應該健全用人機制,制定合理的監管制度,保證新入職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
《勞動法》規定的對于用人試用期未可厚非,個別不良用人單位企業往往會利用這樣一法規漏洞,打插邊球,公然違反法律法規,而缺少一定的監管。往往新入職的大學生根本面對此種情況無法及時掌握有效的憑證。
問題中描述的情形,讓人不由得可以聯想到前一段時間發生在咸陽婦幼保健院公然辭退大量醫護人員,領導為了達到個人別有用心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公然違反用人機制,將個人主觀行為意志和意愿凌駕于國家《勞動法》之上,公然大肆“精簡”醫護人員,實行大換血式大量辭退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做出貢獻的醫護人員。
當然,也不排除大部分用人單位是比較“正規”的,在用人機制和新入職招聘錄用方面方面遵從國家《勞動法》以及企事業單位用人相關規定。
一部分新入職的大學生在經過半年的試用期,的確因為個人綜合能力不能夠勝任從事的業務工作,而且和公司單位的關系不怎么好,最后被辭退,沒有被轉正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