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必須堅持”依事實為依據丶依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我國現行現行憲法和三大訴訟法均規定了“依事實為依據丶依法律為準繩”的憲法原則和訴訟原則。法官判案,也就必須既堅持”依事實為依據”,又必須堅持”依法律為準繩”,二者缺一不可。
為什么說”事實依據”和”法律準繩”二者原則缺一不可呢?
一,沒有”事實為依據”的判決是嚴重違法的判決。我國三大訴訟法均規定:我國法律規定公安丶檢察丶審判等辦案機關在依法辦理刑事丶民商事丶行政訴案件時必須堅持“依事實為依據”的法律原則,離開爭議事實的判決,即是嚴重的違法辦案應予追責的濫用職權的行為,又如同空中樓閣,也如同無源之水丶無根之木的荒謬的行為。
二,不”依法律為準繩”的判決,即不依照國家頒布實施的法律丶法規,違背人類公理丶自然規律和人類公共的倫理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各類判決同樣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我國三大訴訟法均規定:公安丶檢察丶審判機關在辦理刑事丶民商事丶行政訴案件時亦必須“依法律為準繩”,離開法律丶法規丶公理丶自然規律丶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判決均是嚴重違反訴訟原則的違法辦案的濫用職權應予追究責任的行為。
綜上所述 ,法官,以及其他辦案機關辦理案件都必須堅持”依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準繩”的兩項訴訟原則,不得不經調查核實涉案的”事實”就胡判亂裁,也不得離開”法律”隨心所欲胡裁亂判,二者都必須兼顧丶二者都必須遵守,不得顧此而失彼,否則,法官或其他辦案人員將會受到黨紀國法的懲罰。
以上意見僅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