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既然已經聘請律師,那么為了讓律師能夠最大程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最好還是將與案情有關的所有事實都如實相告吧。當然,與案情無關的就不要告訴律師了,作為律師——尤其是刑辯律師——也不希望你告訴他。
首先,你只有將與案情有關的所有事實都告訴律師,律師才能制定出最適合你的辯護方案,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這些重要事實包括你有沒有犯罪、犯罪過程是怎樣的、可能留下哪些證據、有沒有同案犯等。簡單說來,就是你要從頭到尾把事情經過說出來。
根據你提供的所有事實和閱卷掌握的諸多細節,律師才能審慎判斷,從而得出最適合你的辯護方案。當然,律師應當向你解釋各個方案的優劣之處,并且只是建議你選擇哪個方案,最終還是由你自己確定使用哪個方案。是你請的辯護律師,當然要尊重你的個人意愿。
如果你不告訴律師所有事實,那么律師就不能做出正確判斷。比如公訴機關已經掌握了你的犯罪證據,唯一選擇本來是罪輕辯護,但你卻言之鑿鑿地聲稱自己無罪,于是律師就聽你的做無罪辯護,結果在法庭上律師就會被打得措手不及,非但不能讓你無罪,反而還會讓你重判。
當然,你也無需擔心律師會告發你的“犯罪事實”,因為律師對從當事人那里獲悉的有關事實,負有相應的保密義務。即使他知道你就是本案的犯罪分子且警方尚未掌握的各種證據,他也不能透露出去。這是一名律師基本的職業道德,更是整個律師行業賴以生存的基礎。
只不過,你如實告知的事實僅限于本案情況,與本案無關的就不要透露了。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律師得知了當事人正在或者將要進行危害他人、國家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就要如實上報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我想起上大學時我們的法律職業道德老師曾經說過:“律師應當克制自己的好奇心,不要隨便詢問與案情無關的事實,否則便會陷入職業道德與打擊犯罪的兩難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