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抓后,受到了"拘留"的處罰,單位知道后,以此個理由開除員工,算是違反勞動合同嗎?也就是說,單位有權利單方面開除員工嗎?
按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還增加了兩條,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面解除用工合同的內容。①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②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雖然嫖娼受到了法律的處罰~拘留,不過拘留只是行政處罰。不算是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不能認定嫖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四款之規定。而且嫖娼好像和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它條款,也沒有直接的聯系。
不過用人單位,以此理由無條件開除你,可能你還真的沒有辦法。也就是說,單位可能還真不違反勞動合同。因為你在拘留期間,肯定是不能正常上班的。而這期間單位一般是不會給你批假的,也就是說,這期間你肯定只能被視為"曠工"。而很多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中,都有一條明文規定,連續曠工幾天以上,就算是自動離職,當然自動離職,說白了就是無條件開除。
此外,有的用工單位,還會明文規定,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而嫖娼顯然是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說白了,你嫖娼后公司就可以認定你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因為你沒有遵守公司規定的,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如果你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那么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法單方面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了。
綜上可以看出,嫖娼被抓后,不但要接受拘留的行政處罰。而且單位也可以借此,無條件開除你。所以大家真的要且行且珍惜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