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有二十多年工齡的鄉鎮干部,現在是鎮民政辦主任,對農村貧困戶、低保戶非常熟悉,我來說一下這個問題。
在說貧困戶、低保戶該不該干義務工以前,我們先來簡單了解一下農村義務工的相關內容。
農村義務工的相關規定
農村義務工是有政策規定依據的,這個政策依據就是1991年12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
《條例》中規定農村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勞動者,每年需要向村組集體公共和副業提供5—10個不計報酬的工作日。
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全國范圍內早已經全面取消了農村義務工的規定。為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規范農村收費行為,中央明確提出了對農村稅費制度進行改革,從2001年開始進行試點、推廣。農村稅費改革的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三取消”。
三取消具體就是指取消鄉統籌和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
從2004年以后,農村義務工已經在全國前面取消。
農村義務工和志愿者的區別
通過剛才的介紹,我們知道農村義務工雖然是無償不計報酬,但農村義務工和志愿者有本質的區別。
志愿者也叫義工,最早是起源于19世紀西方國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務,比如去敬老院幫助打掃衛生等等。后來也發展為改善社會服務,早前的汶川地震,去年的武漢新冠疫情,都有許多志愿者,這些都屬于義工。
但農村義務工和義工(志愿者)有本質的區別,前者是“政策規定必須應盡的義務”,后者的核心精神是“自愿、利他、不計報酬”。
不能要求農村貧困戶、低保戶去干義務工和義工(志愿者)。
農村貧困戶、低保戶是國家對困難群體的一種保障,國家的無償的付出和困難群體的獲得不是交換,而是國家的一份責任。
而且,從政策上來說,中央早已經取消了農村義務工。
如果題主說的義務工是指義工(志愿者)的話,就更沒理由了,因為剛才已經說過了,義工的核心精神是“自愿、利他、不計報酬”。違背了“自愿”就失去了志愿者的意義。
退一步說,拋開假貧困戶、低保戶不說,農村貧困戶低保戶大都是因病因殘致貧的群眾,我們正常人真的忍心看著這些人一瘸一拐的人去義務的打掃街道?
總之,農村貧困戶低保戶都是最困難的群體,國家的保障是他們理應獲得的生存權利。而生存權也是我們每個人最基本的權利,更不能有任何的附加。
我是一直專注三農,服務農村農民的基層微課堂,歡迎評論區交流探討,也可以私信,我會盡心一一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