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發回重審是一種民事訴訟制度,是指在上訴案件中,二審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而采取的一種裁判方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情形:
1,二審法院認定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二審法院認定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就非常詳細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問題解答:
一,發回重審案件,審判結果如何?
根據該問題的描述顯示,二審法院是以“部分事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的,那么原審法院在重新審理該案的時候,會要求當事人對證據不足的部分進行補充和完善,如果確有必要法院也有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去收集相關證據。
也就是說,在重審過程中,能夠補充證據的,就在補充證據后維持原判決。如果無法補充或完善證據的,就對證據不足部分的訴訟爭議予以改判。
二,法院重審案件需要多長時間?
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也就是說,案件會按照一審程序重新計算時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說的直白些,發回重審只是一種司法程序,當事人不要認為案件只要發回重審,就一定會改判。在實踐中,很多案件在經過原審法院重審后,依然維持原判決。
應對辦法:
如果案件在重審后,依然維持原判決,或者在改判后導致對方當事人不服,應該怎么辦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訟當事人對重審判決不服的,依然有權提出上訴。但是,凡是經過重審后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只能作出裁判,而不能再次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