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之見一一原告和第三人均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
為什么原告和"第三人"均涉嫌虛假訴訟罪呢?
因為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虛假訴訟罪"和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
1,如果原告方在虛假仲裁勝利后,又以該"第三人"的虛假證人證言為依據結合其他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含民事強制執行);
2,如果該原告由此欺騙法院,并由法院通知該"第三人"到法庭開審理該民事案件吋,由該"第三人"主觀明知所提供證言系提供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證人證言",而該虛假證人證言的證據在該案件的事實丶責任丶適用法律的認定和裁判中居于主要和關鍵的地位,導致法庭的裁判嚴重錯誤,一方面嚴重的破壞了法院的正常審判和執行秩序,另一方面也可能犯罪嫌疑人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制造假證據,并通過借國家司法裁判權達到"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之目的。
3,而本案例所述由"第三人"在法院審理該案件提供虛假"證人證言"這一行為就是我國現行《刑法》所規定的"虛假訴訟罪",即一旦經司法機關確認構成犯罪的話,無論是本案的所謂"設陷阱的原告",還是本案故意提供虛假證人證言的"第三人"都構成了虛假訴訟罪的"共犯"依法均必須追究其虛假訴訟罪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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