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兩年,這兩年算工齡嗎?不算的話退休的時候能補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兩年,由于這兩年沒有繳納養老保險,也沒有用人單位,只是醫療保險是由失業保險基金來繳納,所以如果沒有繳納養老保險,是不能計算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的。
對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是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進行失業登記以后依法享受的待遇,但是原來有的地方規定,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不允許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為什么不允許繳納呢?主要的依據就是失業人員,既不屬于靈活就業人員,也不屬于個體工商戶,也不屬于自謀職業者,在失業期間失業保險金是唯一的生活來源,在沒有重新就業之前,就是法定的失業人員。法定的失業人員,醫療保險是由失業保險基金來繳納,同樣可以計算為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但是一旦繳納了職工養老保險以后,就有可能被認為已經開始就業或是靈活就業,靈活就業或是自謀職業的人員,在政策上就已經不屬于失業人員,就有可能面臨失業保險金被停發的風險。這個政策最不合理的地方體現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允許繳納養老保險,那么養老保險就屬于斷繳,斷繳兩年的養老保險,對于那些年齡比較大的人員,這兩年的影響是比較大的,特別是對于即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這更是非常關鍵的兩年。
但是現在情況不一樣,大部分地方現在已經允許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自己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這個政策最大的特點就是,即使你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也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繳納職工養老保險,但這只針對靈活就業人員辦理繳費,如果繳費系統出現是單位繳費,這就證明你已經提前找到了工作,提前結束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不再屬于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就可能會停止計發,但是個人繳費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那么如果領取失業保險金這兩年不允許繳費,那么重新找到工作以后,這斷繳的兩年能不能補繳呢?其實我的理解是完全可以補繳的。雖然人社部132號文件規定,不允許靈活就業人員以通過一次性補繳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但是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不屬于靈活就業人員,而是屬于法定的失業人員,失業人員屬于非本人意愿離職的,非本人意愿是自己無法控制和改變的,因此不屬于靈活就業人員;如果自謀職業的,按照原勞社部所發的個人賬戶管理辦法,養老保險中斷繳費以后,是按照先填補以前的繳費空額,多余的部分再計入當期繳費。斷繳后我們重新繳費時,只要代扣代繳賬戶上有錢,扣除的養老保險費用都是屬于補繳以前斷繳年限的費用,然后再扣繳當期費用。如果按照這樣的操作模式,實際上我們的中間斷繳的部分實際上時可以補繳的,這就解決了你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兩年期間斷交的養老保險的補繳問題。
綜上所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兩年,如果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不算繳費年限,也就不算工齡,如果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兩年內,繳納了養老保險的就要計算為繳費年限;如果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沒有繳納養老保險,沒有計算為繳費年限的,重新找工作上班或是自己繳費以后,斷繳的這兩年實際上是可以補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