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的角度講,公務員、事業單位是有可能下崗的,但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是非常罕見的。為什么這么講呢?
一、《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下崗的三種法定途徑
我國的所有涉及公務員的事務,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坝绕涫窃摲?strong>第十五條具體地規定: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p>
從這個規定(二)、(七)看,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辭退和處分,都必須按照法律明確規定的原因、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進行,凡是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能進行職務任免、職務升降、辭退和處分。另外,公務員也有權申請辭職。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公務員的護身符。對于公務員來說,這當然是極為重要的。
從這個規定也可以看出,導致公務員下崗失業的主要途經應該有三個:
1、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事實上,開除公務員,是對己經嚴重違法觸犯法律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或者嚴重違犯了工作紀律,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務員給予的最重處分。必須經過嚴格的調查程序,經過了有審批權的相關地方黨委、政府會議的研究和批準,必須按嚴格的法定程序進行,不按這一套程序進行,任何人其實是不可能開除公務員公職的。可以肯定:開除公務員公職,是以公務員本人有非常嚴重的違法違紀事實,并經過紀委、監委和單位查證屬實為前提條件的。開除公務員公職,還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當然,公務員被開除公職,肯定就下崗了,失業了。
2、被批準辭退。公務員的辭退,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豆珓諉T法》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p>
如果注意看,公務員被批準辭退,有五種法定情形: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的;不勝任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形式的安排的;因機構變動原因,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小毛病不斷,又不適合機關工作,又達不到開除處分條件的;不遵守機關紀律,曠工、逾期不歸、超過法定期限的。
概括起來:雖然公務雖沒有嚴重問題,但本人不勝任工作,不服從工作調整,但不遵守紀律,長期不在崗工作,這樣的公務員,經過審批,可以被辭退。辭退公務員,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做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說明原因和理由。通俗地說,辭退公務員,必須以本人有明確的錯誤為前提條件。
為了正確適用公務員辭退,2009年7月24日,中組部、人社部專門制訂了《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當然,公務員被辭退,肯定也下崗了,失業了。
3、主動辭去公職。所謂的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這一種方式,是公務員本人不想干了,主動地申請辭去公職的行為?!豆珓諉T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strong>第八十六條還規定了公務員不得辭職的五種法定情形。也就是說:公務員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任免機關提出,并且經過任免機關的審批。否則,不得辭職。公務員辭去公職之后,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很清楚:公務員辭去公職,是個人主動提出的要求,是個人職業的自主選擇而已,本人沒有任何錯誤和問題。2009年7月24日,中組部、人社部《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做為公務員法的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
很明顯:這三種途徑都能導致公務員下崗、失業。但具體地說:1、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從此失去了公務員身份。這是最重的政務處分,會嚴重地影響其社會保險待遇。2、公務員被辭退,依然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并不影響其以后的社會保險待遇。就這兩種途徑來說,公務員有錯在先,是被動接受。3、公務員辭去公職,對其以后的社會保險待遇沒有任何影響。這一途徑,是本人主動提出和要求的,本人沒有任何過錯。
其次,再看事業人員下崗的三種法定途徑。在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法規是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在涉及到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時,當然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與《公務員法》相比,《條例》以事業單位實行全員聘用合同管理為前提,規定比較簡單。如果再結合人社部、原監察部發布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基本可以確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下崗也有三種途徑:
1、開除公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嚴重的違法違紀問題,在經過嚴格的調查程序的基礎上,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p>
很明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及以下刑事處罰的,可以給予開除處分。當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嚴重違紀行為,也是可以給予開除處分的。
2、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或者不能達到工作標準的;
(二)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三)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拒不改正的;
(四)嚴重失職,對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違法違紀,損害本單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這個規定,與《公務員法》規定的辭退相似,也以本人有明顯的過錯為前提條件,屬于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3、單位和工作人員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稐l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聘用合同期限內,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p>
很明顯,無論是開除,還是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以及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都會導致事業人員下崗。但是,但在符合一定條件時,事業單位應當向工作人員支付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最后,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公務員、事業單位員工是否可能下崗?綜上所述,無論是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政策的規定都是有可能下崗的,這是肯定的。但就導致其下崗的實質性原因的角度看,有明確的懲戒性質的,無非就是兩種途徑:1、開除。因其嚴重的違法違紀問題,被依法依紀開除公職,這將造成非常嚴重的法律后果,視同繳費年限被清零,以前的工齡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重新參加工作也會受到嚴格限制,甚至是禁止重新錄用。2、辭退。適用于那種大法不犯、小違紀不斷的人,可以依法依程序被辭退。被辭退的工作人員,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繼續有效,對重新參加工作沒有任何影響。3、辭職。毫無懲戒性質。完全由個人主動提出,經過正規程序批準就可以。對以后的工作沒有任何影響。
毫無疑問,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我國公職人員隊伍的主體,每一個人都必須遵紀守法,認真工作,積極向上。相反,如果違法亂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遵守工作紀律,不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工作安排,完全有可能被開除公職,或被辭退,這是人員管理的底線,當然不允許任何工作人員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