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來計算的。
關于刑事判決執行的起算日,對于判處實刑和緩刑的是不一樣的。
判處實刑的案件,刑期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刑事拘留之前先行羈押的,折抵刑期。
一、判處緩刑的案件,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緩刑都判了一個考驗期,像你說的判三緩五,五年就是考驗期。
對于緩刑考驗期,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也就是判決生效之日起可以計算的。
比如說,判決書是2020年1月1日作出的,但是是1月2日送達的,那么,在沒有上訴和抗訴的情況下,這個判決書就會從1月13日生效,也就是從緩刑考驗期從1月13日開始計算,一直計算到2025年的1月12日。
而對于之前留置的期限,以及之前拘留或者逮捕羈押的期限,并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間之內。
二、如果撤銷緩刑,則留置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那么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撤銷緩刑,將新發現的罪或者是新犯的罪與之前的罪數罪并罰。
在這個情況下就涉及到刑期折抵的問題了。
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比如說又犯了一個新罪,判處了有期徒刑一年,那么,撤銷之前的緩刑,繼續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就是4年。在數罪并罰之后,有可能執行的時間為三年至4年之間。以三年6個月為例,那么最終執行的刑期會是三年4個月,因為需要將之前留置的期限折抵。
關于折抵的具體天數,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監察法的規定,判決之前先行拘留和逮捕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先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兩日折抵一日,先行留置的,一日則抵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