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因為無論是哪一級地方政府,做任何關乎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時,都應該依據國家的法律、地方性的法規作出決策。
對于考上清華、北大的學生獎勵20萬元,應該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支持。說小了,這種做法是不合理,說大了,這種做法就是不合法!
對于考上清華北大的學生實行獎勵,也是應該的。畢竟能考上清華北大的學生,在一個縣乃至一個市,那都是屈指可數的,都可能是今后某一個領域的精英人才。對他們實行獎勵,一是可以激勵和幫助他們更好的學習。二也是為學弟學妹們樹立一個學習的榜樣。
但問題的關鍵是,這種獎勵如果是來自于當地甚至是外來企業的贊助,那就無可厚非,相當于是企業花錢做了一次廣告。而要是由地方政府獎勵,一是師出無名,從理論上站不住腳。二是這種獎勵,一定是由地方財政買單,用的是納稅人的錢!
香港已故著名實業家霍英東先生對在奧運會上獲得冠亞軍和第三名的中國選手的獎勵,值得效仿。2008年北京奧運會結束后,霍英東先生給獲得奧運冠軍的每一個中國選手,都給予了一公斤純金金牌和八萬美元的重獎。奧運亞軍和第三名選手的獎勵,則分別依次減半。
地方政府的官員如果真的要想獎勵考上清華北大的學生,完全可以動員當地的知名企業來對這些學生進行獎勵,而不是動用當地財政,也就是老百姓的納稅錢來進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