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職工的年休假和病假是兩條線,互不干擾。休了年休假,并不影響請病假,請病假也不影響正常休年休假。只不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明確規定,請病假超過一定時間,是不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請病假超過累計時限,如果當年沒有休年休假,是不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的。但是如果職工已經休完年休假后,累計請病假時間超過時限,是不受影響的,也不存在找補回年休假時間,或者影響下年度休年休假。
機關事業單位的帶薪年休假,以及請病假,都是由相應的工作條例或者制度來規定的,只有企業是按《勞動法》規定執行。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而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對于機關事業人員請病假時間、程序等也有明確的要求,請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也是按不同工齡、不同的請假時間,都有相應的扣發比例,逾期不歸,或者病情影響工作的,也有相應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