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斷肋骨,已構成輕傷,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已經構成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主動積極認罪悔罪,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和被害人達成諒解,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書的,這些在后續案件偵審辦理中,會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定從輕,減輕,甚至免予處罰的法律依據。
在公安偵辦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獲得取保候審的非羈押性質強制措施(曾經有過故意犯罪被判刑事處罰前科劣跡的除外),只要隨傳隨到,積極配合辦案人員工作,遵守取保候審的各項規定就可以了,
公安階段辦案人員在提交給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和工作證明中,都會寫明犯罪嫌疑人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況,并隨案卷附上被害人書寫并簽名的諒解書,
案件到了檢察院后,檢察院會依據公安偵辦階段的案卷和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積極主動認罪悔罪,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諒解的工作證明,及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結合犯罪嫌疑人日常在社會上(社區)的表現,經過嚴瑾細致的審查評估,確定如果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會再對社會具有危險性的,檢察院就可能會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
如果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最后還是決定起訴,將案子公訴至法院的,
最終法院也可以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在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劣跡,非累犯的必要條件下,
依法宣告,被告人罪名成立,免予刑事處罰,
或者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