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財經工作者,我曾經回答朋友過很多這方面朋友們的回答,對于民間借貸利率多高才能合法,多少利率才不算高利貸,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最對這個有司法解釋,對照這個規定就能一目了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第二十六款規定,司法保護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問題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間借貸利率可申請司法強制執行。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應受法律強制力之保障;過年利率36%的部分認定為無效。而對于年利率24%~360/0之間的民間借貸利息應認定為自然之債,具體處理方案是:24%~36%之間的債權并無請求力,但約定也并非無效,只是當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人并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而已。
按照這個規定,年息24%以下部分,都是有效的,債務人必須無條件執行,超過36%為非法高利貸,在打擊范圍之內;對于超24至36%的部分,不再返還也就是要作數(請求返還則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法院解決,年息超過30%,但沒有超過36%,在約定期內有效,之后債務人可申請超過利率部門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