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蓋房,承包隊工人不慎傷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農村建房可謂是家庭當中最重要的事情,不像城市里面蓋樓房需要招投標、施工方資質等要求,農村大多選擇當地包工頭,將工程承包給對方施工。這樣的承包形式,主要是以合同的方式來維系兩者之間的關系,確定在建房過程中涉及到的諸多條款。對于農村住房建造方,大多都是包工頭所領銜的施工隊,主要由本地的泥瓦匠組成,身邊有太多親戚朋友都是從事這項工作。父親前幾年也的瓦匠,后來覺得太過辛苦,整天在外風吹日曬的,就下廠工作去了。室外勞作,有時候不可避免地發生磕磕碰碰,加之有些施工隊管理較為松散,有時候甚至可能會出現重傷或者身亡事故,任何一方都不希望出現這樣的情況,但是如果出現房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首先,需要強調一點,農村的很多事情,說簡單也簡單,說復雜也很復雜,關鍵在于如何去看待這一問題。如果我們不考慮法律層面,單純從事情本身來看,自己建房過程出現事故,房主想要完全抽身而出,似乎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就好比前兩年,指尖本地曾經出現一次事故,幾個人在一起打麻將,其中一個六十多歲的老頭在打麻將過程中,突發心臟病死亡。按道理說,大家相約打麻將,誰也沒有強迫誰,說不定還是這位老頭挑的頭,其他三個人應該沒有責任。但是老人的子女將共同打麻將的人告上法庭,要求進行賠償,最終判決的結果,三個人雖然都不承擔責任,但是處于人情都進行了賠償。所以說,對于主家而言,本身也是受害者,誰希望自己建房這樣大的事情,能鬧出事故甚至人命呢。但是,事情發生在這里,完全撇身而出難過人情關。當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做以下分析:
1.如果主家與包工頭是承包關系,那么責任主體已經轉移到包工頭身上,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由施工方全權負責。作為包工頭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這種,身邊也有一些包工頭所領銜的施工隊發生過這些問題,多少都逃不脫賠償。雖然農村施工隊并不是穩定、正規的組織,泥瓦匠與包工頭之間大多都是口頭約定,并沒有正式的合同關系,充其量算是雇傭關系。但是,這個民間組織是事實存在的,包工頭作為組織的負責人,在承接主家的建筑工程的時候,就已經將全部責任一并承接過來,工人的安全由包工頭負責。
指尖的二姨夫是當地的包工頭,因為為人誠信、不拖欠工資,在當地還算不錯。十年前的時候,二姨夫的施工在施工的過程中,樓上的一根鋼筋不小心滑落,正好砸到一位正在攪拌混凝土的工作,直接從肩膀處插了進去。雖然,送醫及時保住了一條命,但是過程中所發生的醫藥費都是二姨夫承擔,加上后續的補償,前后賠償了三十多萬。這在當時可謂是巨款了,為此二姨夫欠下不少外債,前幾年才全部還清。在這個案例中,主家沒有承擔任何責任,都是由包工頭承擔。所以,如果主家將工程都已經承包給包工頭,工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2.如果主家與施工方簽訂的雇傭合同,也就是有限責任合同,或者工人只是過來幫忙,并非施工方的工人,在發生事故的時候由雇傭方來承擔,而主家就是工人的雇傭方。有時候,農村有些家庭本身具有設計房屋的能力,或者本身自己就是泥瓦匠或者包工頭出身,為了降低成本,自己找了一幫泥瓦匠根據自己的設計進行施工,那么主家和這些工人之間就是雇傭關系,他們的安全自然與主家相掛鉤。或者說,受傷的人只是過來幫忙的,是隸屬于施工隊之外的建設工人,那么在過來工作的時候實際上已經獲得了主家的認可,沒有與施工隊構成雇傭關系,但是實際上與主家構成了雇傭關系,哪怕這個雇傭關系是義務的。這樣的情況,發生事故也是由主家來承擔。有時候,本來是過來給主家幫忙的,但是在工地上發生事故,也會鬧著索取賠償。
綜上所述,判斷承包隊工人不慎傷亡的責任主體,主要看該工人與誰構成雇傭或者勞動關系,如果是主家將建房工程承包給施工方,那么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施工方主體承擔,也就是農村的包工頭承擔。但是,如果傷亡對象并非施工隊工人,只是主家自己找來的工人,那么實際上他已經與主家構成雇傭關系,無論該雇傭是付費還是免費,發生傷亡事故都將由主家這個雇主承擔。其實,在農村無論有無責任,發生這些事情都是很麻煩的事情,如果對方通情達理還好說,如果對方揪著不放,主家處于人情可能會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對此,你怎么看,你認為主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