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口徑機槍可以有內部裝填炸藥的爆炸型子彈,但步槍或手槍的子彈太小了,無法合理的裝填炸藥。所以步槍和手槍子彈只能從物理方法來達到爆炸效果,最早的應用是達姆彈。
很多人都知道,達姆彈俗稱為“炸子”,或“開花彈”,因為直接暴露鉛芯,而鉛金屬質軟,在命中人體部位時,會立刻因為高延展性而變形,擴張接觸面積。具有射入人體的完全膨脹、嚴重撕裂肌肉器官組織的特性,極為殘忍,因此被國際公約禁用。

達姆彈命中人體時,子彈的碎片會切割人體組織,因為鉛芯的變形,彈頭能量可以完全釋放。因此對于柔軟的人體內部組織而言,達姆彈是絕對致命,最輕的情況下,撕裂傷算是好的了。嚴重時,部分重要器官和內臟直接遭受嚴重組織撕裂,最后中彈者會死于內臟大出血,根本無法醫治。
由于達姆彈和中空彈等擴張性彈頭非常不人道,經常引發人道主義爭議,所在世界各國早在1899年就在荷蘭海牙簽署了《禁用射入身體后變形槍彈的聲明》,禁止“射入人體后內易于膨脹、暴露鉛芯或容變扁的彈頭”,禁止達姆彈之類的子彈在戰爭中使用。

但很少有人知道,禁用達姆彈只是針對戰爭和軍隊的,并不限制警察等強力機關和民間狩獵中使用。 而且美國也不是海牙公約的締約國,在海牙公約完成簽署前,美國才結束美西戰爭,公約簽署時,美國正在使用達姆彈鎮壓菲律賓獨立運動。美國當時還在奉行不結盟的孤立主義外交政策,因此對各種國際條約不屑一顧,所以美國至今都未簽署過任何關于不使用達姆彈的宣言,僅僅是聲明愿意口頭上承諾遵循海牙公約的精神。 美軍的步兵彈藥早已不再使用達姆彈,主要原因并不是美軍在遵守國際公約。而是因為達姆彈過于古老,技術落后,美國在軍隊中早已不再裝備暴露鉛芯的達姆彈。美國從沒有嚴格遵守過該條約,在20世紀出現的空腔彈藥和小口徑高初速的不穩定翻滾彈藥,依然大量裝備,而且殺傷力要比達姆彈還要強。而且美國警察的標準手槍彈藥就是各類空尖彈,這玩意的殺傷力一點都不次于達姆彈。

空尖彈,或者叫中空彈,綽號“盛開的鐵菊花”,是一種威力超過達姆彈的中空彈,屬于全金屬包覆彈,功能同達姆彈相仿,但威力要超過達姆彈。它與達姆彈的區別是彈尖包裹著金屬備甲,內部中空。而達姆彈則沒有彈尖備甲,直接暴露鉛芯。在進入人體的時候,中空的彈前方包銅會比達姆彈的鉛更快地變形,再加上彈頭尾端的覆銅包裹封鉛積壓,造成彈頭急速擴張,會給人體造成嚴重的撕裂外傷和鈍傷。

人體被達姆彈或中空彈擊中之后,通常不會立即死亡,中彈者將遭受長時間的痛苦才死去,需要承受非常大的身體痛苦和心理恐慌,彈頭碎片和鉛芯還會造成敗血癥和非常嚴重的發炎感染。最后會造成持續出血和或其他后續感染而死亡。
60年代以后,美國重點發展的5.56毫米小口徑M193步槍彈,這是一種尖頭高初速的步槍子彈,這種子彈的設計思想是盡量減少彈殼體積、減小全彈重量的前提下利用較小的口徑和細長的彈頭獲得較大的斷面比動能,以提高彈頭侵徹力,并通過特殊的彈頭設計使彈頭在擊中人體目標時快速失穩翻滾,充分釋放能量,獲得足夠強大的致傷效果。由于長徑比很大,初速很高,所以命中人體是很容易失穩劇烈翻滾,迅速釋放能量,造成可怕的肌肉組織空腔。

(美國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用的Mk262型高精度5.56毫米子彈,具有明顯的擴張型子彈的特征)

隨后蘇聯也發明了AK74步槍使用的7N6式5.45毫米小口徑步槍彈,該彈被甲尖部內留有5mm的空腔,彈頭擊中目標后急劇減速,鉛套和鋼心因慣性作用而二次前沖,當遇到骨骼時,鉛套會沖破被甲而形成開花彈。阿富汗戰場上證實,7N6自動的殺傷力極大,因此有人認為這是一種變相的達姆彈,被稱為“毒彈”。
直到100年以后,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其他多個國際組織的大聲疾呼下,世界國際刑事法院才在2010年頒布《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修訂案,將“非國際性武裝沖突”(是指占領區下的游擊戰和治安戰)中使用達姆彈一類的膨脹彈藥列為了戰爭罪行,不容寬恕。此規定仍然把正常的國家間戰爭中軍隊使用達姆彈列為例外。

自此,各國軍隊如果想要使用達姆彈時,就需要仔細考量清楚,避免觸碰到國際法規的紅線。不過,由于達姆彈早已在各國軍隊和警察系統中淘汰了,這項 國家法規其實聾子的耳朵。最近一次被指控使用達姆彈的記錄,是在2013年,有國際組織指控以色列國防軍使用達姆彈在約旦河西岸的西伯倫地區擊斃了一名巴勒斯坦青年。其實那是空尖彈的殺傷效果,并不是達姆彈。

綜上,美國不遵守禁止達姆彈公約,主要原因一是達姆彈技術過時,早已淘汰。二是有大量替代達姆彈的彈藥,技術更先進,殺傷效果更強,這一條也適用于全部主要軍事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