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故意不提交證據,這是庭審中經常遇到的問題。這種情況,多數會不被認可。
如果訴訟當事人一審故意不提交證據,二審的時候提交,如果對案情可能有影響的,首先對方肯定會抗辯, 以不是新證據為理由否定它。如果提交證據一方沒有很充分的理由說明為什么一審不提交?這是一種濫用訴訟資源的行為,也會引起主審法官反感,很容易就把這個證據否掉了,并且可能會依法訓誡,罰款。
如果有一審不提交的理由,那二審可以提出來,只要對判決結果有影響,有可能被采用。
所以說,訴訟的重點應當放在一審。故意玩花招,往往是得不償失。
附錄: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2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34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第47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