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興受邀回答這個問題!
昨天我就類似問題做出回答,在這里我從另外幾個方面來再次回答這個問題:
1、“舉報”是公民或者單位依法行使其民主權利,向司法機關或者向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檢舉、控告違紀違法犯罪行為。

舉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舉報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舉報義務。

2、舉報的動機。
1)、出于社會正義,對于社會上的違法違紀犯罪行為不能容忍;
2)、出于路見不平,對于社會上蒙受冤屈之人得不到伸張,抱有俠義之心,主動舉報;
3)、出于嫉妒內訌,對某些人成績比自己好,或者利益分配不均,或者領導之間相互揭發,為了達到排除異己目的而舉報;
4)、出于自己本身卻有冤屈,需要得到權利得到主張,通過舉報反映問題來解決問題;
5)、出于打擊報復,故意通過舉報,誣告陷害誹謗他人,達到目的;
6)、出于舉報獎勵,產生了一些舉報產業戶,有事無事都去舉報。
總之,在這里要強調舉報動機要具有正義感,否則會造成舉報泛濫,甚至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舉報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應把握好界限,不能以捏造事實或偽造證據,違法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而成全自己的不正當目的。舉報人應依法實事求是的反映情況和問題。那么上述舉報動機出于社會正義、路見不平和自身權益進行的舉報應當給予處理和保護。反之,應該限制其權益的行使。

3、分析線索和證據的區別和關聯。
1)、線索:是指事物發展的脈絡或探索問題的途徑。每個舉報案件的事實都有客觀事實、主觀事實和法律事實。
&客觀事實與線索的關聯:客觀事實是獨立存在的,一旦發生,它就不以當事人的意志而轉移存在著,其自身發展會形成線索,有的是有直接聯系,有的是表面偶然性,需要受理機關甄別。
&主觀事實與線索的關聯:它是人的頭腦對客觀事實的反映,也就是對舉報事實的認識和心理投射,這種認識是具有邏輯思路的,形成了邏輯線索。這種線索可以是對客觀事實反映,也可以是推測、猜想、聯想等,有可能正確,也有可能錯誤。
&法律事實與線索的關聯:它是按照法律規范去收集事實,面對各種復雜繁瑣的線索,必須要從法律角度給其線索貼上法律標簽,成為法律事實。

2)、證據:作為已知的事實,是人對事實的一種認識。也是主觀對客觀的反映。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法律事實是舉報案件事實的抽象要素,法律事實是根據證據事實來確定,事實真相隱藏于環境介質中,需要各種線索去探求,而探求事實的真相就是證據事實,由司法機關給予審判。此時舉報人提供的證據也只是作為證據線索,并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證據,因為證據的采納是由司法審判機關予以確定的。

簡單介紹了二者的區別,我們就可以明白了,舉報是不需要證據的。根據上述分析,舉報人大多數是普通人,沒有調查取證的權利,不可能掌握被舉報人的違法犯罪確切證據。所以最多提供線索反映主觀事實,由相關部門調查取證,查清客觀事實,利用證據事實確定法律事實給予相應處理。如果強求其所舉報的事實一定屬實,那么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材料來反映法律事實,其實質是要求舉報人舉報提供線索的門檻標準提升到具有偵查立案和必定勝訴的標準,這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事情,與立法本意和精神相悖的。受理舉報部門不能突破法律規定,給舉報人法外釋法,增設其他權利和義務。如果舉報的門檻太高,人們只能望而興嘆而不敢輕舉妄動,這將極不利于社會正義的伸張,憲法賦予公民的檢舉權利豈不形同虛設?

簡言之,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是出于正義動機,不捏造事實達到不正當權利的目的,所進行的舉報,只需要提供線索就可以了。若有證據提供那么會有利于受理舉報部門查清事實。
舉報方式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