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綜合你的情況,我建議你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來不會傷和氣,二來可以拿到一定的經濟補償,三來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幫你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從而享受失業金待遇。你做到這三點,也算是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須知,并不是勞動法律怎么規定補償的,員工如果沒拿到,去維權才算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單位協商解決你的合法權益,即便有所退讓和妥協,也是維護權益的題中之義。就你的情況而言,你在單位干了28年,幾乎一輩子的大好時光都獻給了單位,肯定跟單位的感情不錯吧。還有2年你就可以退休了,這個時候單位要跟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想到了對你補償的,只不過是補償多少的問題,這是你們協商解決的重點之一。
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你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即通常說的勞動者工資低于社平工資三倍的),按照每工作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下,你可以拿28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與你協商這個補償事宜,最低不能少于20個月的補償,只要公司不低于這個補償力度,你都可以接受。當然,你可以多跟公司討價還價一番,盡力多爭取一兩個月的補償。
如果你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即你的工資高于社平工資三倍的),按照法律規定你最多可以拿12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你是這種情況,即便你干了28年,但由于你的工資很高了,所以最多也只能拿12個月的補償。你的公司與你協商補償的話,最低不能少于10個月的補償。
其實,除了你答應跟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外,你也可以拒絕解除合同的要求。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同一個企業連續工作滿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完全可以利用此條法規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至你退休。如果公司不答應,非要解除你的合同,那么你維權可以不講客氣了。
但我之所以勸你跟公司協商解決,只要還是因為考慮到補償金和失業金都要拿的原因,如果跟公司維權鬧掰了,那么最多拿全經濟補償,失業金可就拿不到了(因為你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時候必須要單位給你簽字蓋章的,如果維權關系鬧的僵,單位肯定不會幫你這個忙的)。所以你要自己考慮清楚要不要在主張權益方面做出必要的讓步。
另外,你跟單位協商解決工作問題,還可以協商處理你的社保及退休問題。你也可以跟單位協商,要單位幫你繳納這兩年的社保,你只拿少量補償金,這樣的好處就是你到時候退休拿的退休金多一些。
以上就是你維護權益的一些策略,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