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阻止人販子搶奪小孩而失手將其打死,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僅如此,從作為人的良心上講,我認為這種行為應當定性為見義勇為,應當擁護為人民英雄予以表彰。畢竟,就人販子干的那些傷天害理的事,簡直就是人人得而誅之。
人販子干的都是傷天害理的事,可謂是讓人深惡痛絕。他們把本來擁有大好年華的年輕少女,拐賣到深山老林賣給年邁的單身老漢,讓她們淪為單身老漢的泄欲玩偶和生育工具,一生一世都受盡折磨,大好前途毀于一旦。他們把本來沉浸在父母關愛里的年幼孩子,拐賣到異地他鄉,運氣稍微好點的能被賣給收養的人,運氣次點的就給賣到黑作坊做免費童工,運氣最差的就給砍斷手腳扔到街上乞討錢財,無論如何都會徹底毀掉一個孩子的一生幸福,徹底毀掉一個家庭。
因此,人販子的滔天大罪更甚于殺人放火,可謂是人人得而誅之!
人販子的拐賣人口犯罪,是嚴重侵犯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因此,當兒童遇上人販子的拐賣罪行時,當然可以行使正當防衛。另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面對拐賣犯罪等嚴重危及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人販子重傷、死亡的,也不成立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當人販子搶奪孩子時,危害行為顯然處于進行當中,任何人為了捍衛孩子的人身權益,都有權利上前阻止,哪怕是使用暴力予以阻止。所以,該暴力行為具有正當性,即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不應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如果誰要是認為這不是正當防衛,那他肯定就是人販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