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A、B兩人的股權比例如何劃分,個人認為以各人投資的貨幣資金金額計算,即A、B兩人在這家水電安裝公司的股權比例均為50%。個人的理由如下:
一、投資的貨幣金額的數量客觀且方便衡量
對貨幣資金的衡量,比對資源、業績、管理、技術、知識產權、無形資產等資產的衡量更為簡單和客觀。以實繳的貨幣作為計算股權的比例,在現實中非常普遍,特別是初創公司時的原始資本投入。
比較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二、有限責任公司既是資合公司,更是人和公司
AB兩人投資設立水電安裝公司,既有資本結合的需要,更是兩人互相信任的結果。基于這種信任,按投資的金額確定各自的股權比例,應該更為公平、合理。
如果經營管理公司的A不認可這種5:5的股權比例,既擔心不好控制公司又擔心資金缺乏,可以說服B投入的款項一部分為股權,一部分為債權。
三、A負責公司經營,B做甩手股東,并不是A獲得更多股權的充分理由
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B做甩手股東,有何不可呢?在現代企業制度下,股東只負責出資,公司由職業經理人管理。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全部股權或股權的大部分給職業經理人嗎?這樣做顯然沒有道理。
A負責經營公司,可以給其發放想適當的工資,根據業績發績效,報銷一定額度的費用,在公司的收入扣除成本、稅金及上述后若有利潤,AB兩者可以按股權的比例進行分紅。
股東的分紅可以在章程中約定,可以按股權比例分配,也可不按股權比例分配,只要兩者同意。比如A管理公司,有苦勞,也有功勞,在兩者股權比例相等的情況下,分紅可以適當向A傾斜。
除分紅外,其他的議事事項可在不違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前提下在章程中約定,先小人,后君子嘛。
四、初創公司,公司不存在溢價,此時投入相同金額的資本其價值和價格是相等的
公司初創時,是沒有溢價的。進入公司的等額資本其價格和價值是相等的,在這種情況下,按投入的資本確定股權比例是合理的、適當的、公平的。
經營期不同于初創期,經營期的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營后,公司增值了,原始資本的40萬,可能成了50萬、100萬甚至更多,這個時候若有新的資本進入,因公司的溢價,若再按投入的資本占總投入的注冊資本的比例來計算新資本的股權,這對原股東是不公平的。
多少股權事,皆因信任起。股權比例分配是一件復雜、科學和長期的事情,不能因為股權分配、利益分配的事情,使夫妻、兄弟、父子、朋友之間的信任沒了,感情沒了,人性也沒了。信任第一,利益第二,相信AB兩人能很好的處理彼此間股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