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律師拿著自己的律師證,就可以給當事人辦理各種業務。其實,這種認知是不正確的。律師辦理所有法律業務,都必須出示三證,即當事人簽署的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函或介紹信、自己的律師證。說實話,要求律師必須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進行執業活動主要是為了方便管理和監督。
一、我們先看看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結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屬于合伙企業。具備自己的章程、住所、名稱和資產。
二、再看看法律對律師執業的規定。
規范律師執業的法律,最基本的就是《律師法》,該法二十五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三、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法律關系。
有人說,律師是掛靠在律師事務所的。其實不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有義務給所內的律師繳納工傷保險費,律師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據此,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之間的關系是“勞動關系”。
從以上三點來看,先有法律規定律師必須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執業,后有二者之間是勞動關系的確認。律師自然而然就不得以自己的名義接受委托和收費了。因為他辦案子是“職務行為”,并非個人行為。這就像你在某公司擔任銷售主管,能以你個人的名義和購買人簽合同嗎?
再所以,我經常說,律師也只是一個打工者,很多人認為我胡說。律師事務所作為一個合伙企業,必然是要賺錢的,本質就是剝削和被剝削的關系而已!
關注@禿頭小律,用法律看生活,在生活中學會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