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丟失配槍當然得法辦,這是一件觸犯部隊紀律的嚴重問題,也是國法犯罪問題。
例如按照我軍《紀律條令》41條18款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銷售、出借或私存裝備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丟槍可是件相當嚴重的事情,在部隊中屬于重大過錯。而且因為部隊的管理風格向來都較為嚴肅,對于這種事情一般都會從重處罰。也就是說,事兒小不了,撤職降級都不稀奇,基本上可以等著復員或轉業了。
丟槍還觸犯了國家刑法,達到了立案標準。2013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總政治部修訂下發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列出了31種軍人違反職責的立案標準,這其中就有關于丟失武器的條款。
第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第4條
立案標準: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完成的。
第六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第3條
造成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或者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丟失、被盜,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后果嚴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裝備、器材丟失、被盜的。
第二十三條 遺棄武器裝備案(刑法第四百四十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負有保管、使用武器裝備義務的軍人,違抗命令,故意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遺棄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二)遺棄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后果嚴重的;
(三)遺棄武器裝備零部件或者維修器材、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遺棄其他重要武器裝備的。
第二十四條 遺失武器裝備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是指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遺失武器裝備嚴重影響重大任務完成的;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遺失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者境外的機構、組織和人員或者國內恐怖組織和人員利用,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遺失的武器裝備數量多、價值高的;戰時遺失的,等等。
凡涉嫌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所以還是看管好自己的愛槍吧,軍人丟掉什么東西都不能弄丟自己的槍,不管是不是在戰場上,都將面臨嚴肅的法律懲處。《敦刻爾克》里那小子純粹是混上了全軍潰逃的好機會。
當然,凡事也不能一刀切,戰場上受實際作戰條件影響,情急之中丟槍的、槍械損壞遺棄的、因戰斗無意識拋棄的現象比比皆是,所以按照戰時條件,判別標準其實是拿捏在部隊手中的,只要你不是故意丟槍逃命,或者以槍資敵,問題并不大。至少我們知道,像敦刻爾克這樣的全軍大撤退之時,武器被甩光都沒人在意的。

但如果是特殊時期的戰場上,丟槍的問題可就太大了,像抗日戰爭中,有些地區對人員丟槍處理的極嚴,槍斃都有可能,槍支也異常金貴,所以部隊有“死不丟槍,活不當俘虜”的傳統,真的是把槍支看的比生命還重要。因此我們在抗戰的戰史中總看到這樣的沉重記敘:“X年X月X部戰士XX戰斗犧牲,丟槍一支”。
戰爭年代,即便當逃兵,“拖槍逃跑”和“空手逃跑”也有很大區別,前者多半是槍斃,后者還能留個活罪。
實際上在正常情況下,戰士把配槍搞丟的情形很少見,多半其中都伴隨著潰逃、職責喪失等問題,因此丟槍也很容易被按照“玩忽職守”來判罰,比如美軍遺失槍支武器,會進行估價,然后按照《統一軍事司法法典》第92條的規定判罰:
第九十二條 疏忽遵守命令或者條令
受本法管轄的下列人員,應當由軍事審判法庭懲處:
(一)違犯或者不遵守一般合法命令或者條令;
(二)明知自己應當遵守部隊通行的合法命令,而不遵守的;或者
(三)玩忽職守的。

這條法令最高可以讓士兵被處以兩年的監禁,要么會直接被部隊解雇,最輕也會被沒收工資、津貼和降低工資等級,嚴重罪行一般只對超過500美金的裝備進行判罰,不過一支M4的美軍采購價差不多600美元,彈匣、彈藥、瞄具還得另算,夠判了。

2018年,美軍米諾特空軍基地曾經丟了支M240通用機槍,他們懸賞了5000美刀找線索,還翻查了一些士兵的宿舍,最終這挺機槍都還是消失的無影無蹤。于是第91安全部隊指揮官賈森比爾斯上校以及監督總長軍士長被解雇,翻譯成中文就是“副師級干部被開除軍籍”,這個真的是處置的相當狠了。
如果是故意丟槍的,那么在美軍中連“玩忽職守”都混不到,比如某些人為了不打仗,故意“搞丟”自己的武器,那么等待他的將是第八十五條 “逃亡罪”,任何意圖躲避危險任務,或者逃避重要勤務,擅自離開所服勤的單位、機關或者地點的都會被判處這項罪行,最高可以到死刑。

不過有些美軍會故意給自己編織理由,隨隨便便就晃晃過去,最多的理由是“槍支機械故障”,這個大帽子曾讓柯爾特公司惱怒不已:“我們的槍這么多故障么?應該質疑那些逃兵怎樣扔掉了自己的步槍,現在連撿到它們的敵人都在用……”不過這沒用,《統一軍事司法法典》規定了陪審制度,只要大家覺得說得通就沒啥問題,槍么,多的是,反正付錢的是國家預算。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哪只軍隊,怯懦一兩次可能還說的過去,三番五次的“丟槍”,“武器出問題”,那么等待你的絕不是什么好下場,即便指揮官不執行“戰場處決權”,敵人的子彈也不會放過不抵抗的懦夫的。

如果是戰場上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槍械丟失,那么你正確的做法是盡快向上級反饋報告,以表明自己不是丟槍的逃兵,以重新獲得武器或接受上級指示。《拯救大兵瑞恩》的海灘上不就有這么一段么?在水里遺失武器的士兵,得到命令紛紛跑到死人和傷兵身上去撿拾槍支彈藥,然后繼續作戰打開了突破口。這深刻詮釋了,武器雖重要,但戰場上人們更看重勇氣與信念。
越南戰場許多美軍不就是這么做的么?扔了不好用的M14,撿起AK47繼續作戰,槍就是戰士的生命,任何時候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