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也有離婚的情況,根據不同的朝代,離婚的相關律例也是不同的。今天我們就看看宋代人離婚的情況吧。

據史料載,宋代人的離婚形式主要有這幾種:
丈夫休妻
“七出”是指丈夫的離婚權:這個權利,丈夫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丈夫一旦行使,無須經過官府判決。“七出”源于《大戴禮記?本命篇》,具體是指這七種情況:
無子:《宋刑統》中,對妻無子這一項作了年齡規定:在婦女的生育期,丈夫不能因為“無子”而休妻。這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婦女的權益。
淫泆( yì):俗稱通jian。
不事舅姑:“舅姑”是指丈夫的父母;“事”指侍奉,要求子女以實際行動去孝敬父母。
口舌:妻子如果以口舌之歡導致了家庭成員關系不和睦的行為。
盜竊:妻子擅自處分夫家財產,都屬于“盜竊”行為。
妒忌:妻子在言語上或行為上阻止丈夫納妾、或是阻止丈夫與婢女有染,影響夫妻關系。
惡疾:妻子患了兇險的疾病,不能與丈夫同吃同住、不能一同供奉宗廟。

妻子主動離婚
這要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宋神宗時期,朝廷允許婦女在丈夫外出后,在長期不知其下落的情況下,可向官府提出改嫁;
二是,如果丈夫攜帶家中財物逃亡,導致妻子生活不能自給,可以隨時改嫁。

和離
“和離”是指夫妻雙方的離婚權。它是指夫妻雙方不能和諧共處而自愿離婚相當于現代的協議離婚。
《宋刑統》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宋史?禮志》也作了這樣的規定:宗室離婚,委宗正司審察,若于律有可出之實或不相安,方聽。
這是規定,如果夫妻間確實不能和諧相處了,就可以協議離婚,律法不追究責任。

義絕
《宋刑統》規定,義絕必須離婚:“犯義絕者,官遣離之,違法不離,合得徒罪。”
“義絕”是指官方強制離婚的制度,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做出了嚴重破壞了姻親、倫理關系的行為,官府有權強制解除他們的婚姻。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丈夫毆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
丈夫殺害妻子的外祖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夫妻雙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互相殺;
妻子辱罵、毆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妻子殺傷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妻子與丈夫的親屬通jian,或丈夫與妻子的長輩通jian;
妻子要害丈夫。

違律婚姻的強制解除
違律婚嫁是指:婚嫁妄冒、違反婚約、有妻更娶、和嫁娶妻、妻妾擅去并改嫁、同性為婚、娶同母異父姊妹、娶嘗為袒免親之妻、異輩為婚、娶所監臨女、娶逃亡婦女、相jian男女為婚、居父母夫喪嫁娶等。

在宋代,離婚的名人有李清照和陸游。
李清照為什么離婚
李清照和丈夫趙明誠原本是一對恩愛的夫妻,在靖康之難發生后,隨著趙明誠的去世,以及他們夫婦通過多年時間收藏的大部分文物也隨著亂世被歹人搶走了。李清照備受打擊,患上了重病。這時,張汝舟出現在了她的生命中。他對李清照關懷備至,最終感動了李清照的弟弟,答應了把姐姐托付給他。但是,李清照和張汝舟婚后不久,張汝舟就說出了他想霸占李清照手中僅剩的那些文物。李清照沒有答應他的無理要求,便被他拳打腳踢。李清照看清了他的丑陋面目,就打算解除婚約。
在李清照所處的時期,女子若是要告丈夫,無論她對錯與輸贏,都要坐兩年牢。李清照以欺君之罪告發了張汝舟當年考場作弊的真相,案子很快就結束了,他們的婚約也得以解除。后來,多虧得到了很多官員的同情,她在牢獄中只關了九天就恢復了自由。
據史料記載,宋代婦女離婚時,不僅家里的資產夫妻一人一半,甚至還可以帶走用嫁妝購置的財產。也因此,李清照身邊僅存的那些寶貝,才沒有落入張汝舟之手。
通過以上這些內容,我們也可以看出來,宋代的律法相比之前而言,又有了不小的進步。在婚姻方面,也給予了婦女更多的權力。從而,也說明婦女在宋代的地位,已經有所上升了。

陸游為什么離婚
陸游和表妹唐婉從小青梅竹馬,感情深厚,婚后更是如膠似漆。但陸游的母親不喜歡唐婉的性格,一是嫌棄她沒有為陸家生兒育女,二來擔心她影響陸游的發展,就逼著陸游休了唐婉。
陸游萬分不舍,又不敢違抗母親的命令,只得含淚休書一封給了唐婉。陸游想了一個“萬全之策”,在外面租了間小院給唐婉住,倆人時不時地可以避開陸母相聚。可惜沒多久,精明的陸母就知道了這事,又趕緊為陸游張羅了一門親事。陸游奉母命娶了新妻后,唐婉凄然地回到娘家,日子過得十分悲涼。
就在這時,陸游的一位名叫趙士程的好友因為一直傾心于唐婉,他不介意唐婉是棄婦的尷尬身份,真心實意地向她求了婚。唐婉終于答應了趙士程的求婚,只是她心中仍然懷念著陸游。沒過多少年,她便郁郁而終了。

結語
其實在唐宋之前的許多年歷史里,也有很多夫妻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沒有過到白頭。雖然有些遺憾,但也有一部分夫妻分手之后“一別兩寬”“各自安好”的情況。這也說明,各代的律法對于男女之間的婚姻制度,也是比較人性化的。當然,觀心閣更希望天下的每對夫妻都能白頭到老,甜蜜一生。
不知朋友們對于宋代的婚姻法有什么看法呢?歡迎留言探討。
(圖片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