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干過多年的人員懲戒工作,我來簡單地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答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100%肯定會被開除公職。為什么這樣說呢?
第一、身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綜合管理方面肯定必須按照從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最高立法層級的行政法規,但在工作人員處分方面的規定比較原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就必須按照從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由人社部、原監察部聯合發布的部門規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是目前還繼續有效的部門規章。這是確定無疑的必經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例外。也就是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要是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一律都必須給予處分。
《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非常明確地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這里特別簡單地解釋一下:1、所謂的判處刑罰,就是指判處了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之中的任何一種,以及三種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之中的任何一種,都是被判處了刑罰。很明顯,只要被判處了刑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面臨的最低處分是降級或撤職;
2、所謂的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就是僅指判處了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三種之一。這明顯就是罪行更為嚴重,懲處更為嚴厲。被判處了這三個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律開除公職。
3、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按《刑法》的規定看,肯定就是判處了有期徒刑,緩刑只不過是在符合特定條件之下有期徒刑的一種執行方式而已,其實質僅是不收監服刑而已。所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當然肯定屬于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此情況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肯定是開除公職,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4、所謂的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就是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判了刑罰,一律開除公職。對于領導干部明顯地更為嚴厲一些。
第二、再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剛剛通過的一部新法律,其適用對象是所有的公職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然是其中的主要一類。該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非常明確地規定: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在這部最新法律中,雖然對輕罪區分了過失犯罪、故意犯罪。對于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還是必須開除公職。法律就是法律,必須嚴格地執行,毫無可以通融的余地。
第三、關于題主所說的被判刑原因的解釋。題主說是因受朋友拖累才被判刑。這種解釋其實蒼白無力,毫無意義的。畢竟被判了刑,法院當然以其社會危害為主要考慮,無論是什么原因,罪責刑相適應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另外,題主還將能導致他人被判刑蹲監獄的人稱為朋友,說明題主也是一個毫無原則性、是非不分、沒有主見的糊涂蟲。
第三、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事業單位人員受朋友拖累,被判有期徒刑3年繳緩刑4年,單位會開除他嗎?綜上所述,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肯定會被單位開除公職。如果單位不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及時開除,紀委、監委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就要追究事業單位領導的領導責任了。
總之,在推行依法治國、不斷加強對公職人員監督的新形勢下,國家對以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主體的公職人員的犯罪行為,持零容忍的態度。只要涉嫌犯罪,肯定難逃雞飛蛋打的悲劇結局。在此,鄭重提醒公職人員們,一定要嚴格地要求自己,遵紀守法,無論如何都不能觸碰高壓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