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師觀點(本文中的回答極其務實,大家可套用我的說明評估自己的情況,全部為真實判例,感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上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搜索相關判例)
- 根據多年執業經驗和多個判例分析,如果是派出所打電話傳喚,更加可能是要求你到派出所協助交代情況,而不是抓捕,真正實施抓捕基本上并不會提前協商通知。
- 如果是銀行資管部門或者是催收公司要求你去派出所交待情況,那么大可不必理會,無須主動配合。因為去到派出所后一般對你不利,派出所會要求你做筆錄或承諾還款,如果你還款能力有問題的話,簽署這類承諾還款的文件意義不大。
- 如果你有某張信用卡透支額度超過5萬元,但你通過藏匿等多方面原因拒絕溝通,且夠得到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的立案標準的,那么建議你提早安排個律師朋友替你溝通解決。
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很苛刻
信用卡詐騙屬于刑事范疇,立案需要遵從主客觀一致。現階段主要的案件集中于信用卡惡意透支,而盜刷、復制假冒信用卡等方面的信用卡詐騙行為不在本文討論。認定信用卡詐騙的標準很苛刻,本著是回答問題科普的態度,我做個簡單羅列:
- 單卡額度要超過5萬元,不含利息、違約金等;(必要條件)
- 符合惡意透支的主觀意圖。比如申請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再也沒有使用;或者無正當職業,套用他人職業信息或者掛靠公司騙取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不還款不使用的。(可選條件)
- 要符合“非法占有”,如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抽逃轉移資金;用透支的錢賭博、嫖娼等進行犯罪活動的;(可選條件)
- 如果銀行起訴后無法證明信用卡套現后的資金的真實用途的。(可選條件)
在上面的4點當中,滿足第1點后,如果繼續滿足2、3、4中任意一點,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如果不滿足第1點,那么最多是牽扯到信用卡糾紛,就歸為民事案件。因為近年來經濟形勢下滑,為了不過分擴大打擊面,將非刑事案件定性為刑事案件,特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里面對信用卡詐騙罪做了更明確的說明。
實際生活中,信用卡詐騙的立案往往會聽取行為人(欠款人)關于透支的辯解,通過相關客觀行為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主客觀一致才可定罪,否則不能單純以客觀欠款而歸罪。
以下情況,即便是透支也不可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信用卡詐騙罪
- 透支后無力償還,并不是因為無償還能力,而是由于突發疾病、失業或者家庭變故導致的后期無力償還。判例介紹:丁某(2016年)得了白血病,在北京某醫院住院。確診后每月治療費大約24000元左右,有一部分治病的錢是刷信用卡支付的。到最后單張信用卡共有12萬元未償還。法院判定丁某因為重大疾病而導致經濟狀況惡化,之前償還正常,無逾期行為。而且之前的收入可以覆蓋信用卡的最低還款額,年收入可覆蓋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因突發疾病導致逾期償還,甚至到期未償且繼續透支,但并未用于揮霍或奢侈消費,估不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 透支后無力償還,仍然繼續透支是為了維持生活開支或子女教育的。判例介紹:趙某(2013年)透支信用卡8萬元,在2013年-2015年共償還過6次,每次只還2000元。按照銀行規定最低還款額為6667元,趙某的還款遠低于最低還款額,趙某被以信用卡詐騙罪立案起訴。但在法院調查取證階段,因為趙某發生了交通事故,套取信用卡是為了支付交通事故的賠償金,而且在后續過程中償還了部分透支款項,綜合來看導致趙某無力償還的原因不能排除客觀因素導致的可能。法院最終判定趙某不構成信用卡詐騙。即使趙某繼續透支且無力償還,但客觀上是由于發生了自己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如本案中發生交通事故產生大額賠償),雖然趙某繼續透支,仍然不能認定行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 透支的款項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注意!注意!注意!現階段我接觸的絕大多數信用卡出現問題的人都是屬于這個情況,所以說現階段老板難做!)判例介紹:董某(2016年)透支12.99萬元用于他經營的油漆店進貨。逾期后發卡銀行催收17次,無果。隨后于2016年1月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后董某被拘留,2月4日董某家人幫助其還款5.62萬元。一審判定董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董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定董某不構成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二審法院判定董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客觀條件,綜合考量期申領、透支、還款等各種因素,且考慮其資金用于生產經營,因此排除非法占有為目的,判決董某的行為不構成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因此,如果透支信用卡后,能證明透支的資金用于了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沒有揮霍、高消費或者賭博之類的行為。而且行為人無力償還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遇到了不可測的商業風險,導致其無法償還,此種風險并非以行為人個人故意而為之,所以不可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可判定為信用卡詐騙。
- 經過催收后仍未歸還,但在催收超過3個月之后繼續償還的情況可判定為不具備非法占有為目的。判例介紹:李某為某公司法人代表,在2015年2月份將名下信用卡交給財務人員套現500000元,用于公司的日常開支。刷卡后李某就辦理了消費分期還款業務。還款3期后,李某就無法按照銀行規定的時間償還每月的分期金額。期間三個月內銀行人員通過多次電話催收都未果。但是9月份,即斷繳三個月后李某還款30000元,隨后因為經營問題一直沒有繼續還款。2015年11月開始立案偵查,2016年11月7日李某家屬將剩余款項月23.37萬元歸還銀行,銀行出具諒解書自愿對李某表示諒解,并請求法院從輕處罰李某。法院認為,李某雖然透支款項全部用于企業經營,因企業經營出現問題導致信用卡欠款未能及時歸還。銀行催收后李某在9月份有過一次還款,且未變更聯系電話、變更地址,且未逃避催收,因此不可以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此判決李某無罪。
- 同一個銀行的兩張信用卡透支總額未超過5萬元。判例介紹:肖某在建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透支額度為3.5萬元。然后又在建行辦理了一張白金卡,透支額度為4.9萬。兩張信用卡共享總額度4.9萬。肖某信用卡透支主要用于日常生活消費、交房租等。此后建行以肖某的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肖某在同一銀行申請了兩張信用卡均用于個人消費,主觀上具有一定“惡意”,而且累計透支額度超過立案標準。但是兩張卡為共享額度,雖然兩張卡的授信總額為8.4萬元,但是由于兩張卡在同一銀行辦理,共享額度,因此未達到立案標準,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 兩個銀行的兩張信用卡透支總額度超過5萬元。判例介紹:張某申請建行信用卡2萬元,招商銀行信用卡3.5萬元,兩張卡總額為5.5萬元。信用卡套現后用在遠程大學報名學費方面的支出。后期張某無力償還,兩家銀行分別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檢察機關以張某的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雖然張某兩張信用卡總額加起來已經超過5萬元,而且主觀上也具有一定惡意(因為連續透支兩張信用卡),雖然張某錢并非用于揮霍,但是仍然具備主觀上非法占有。雖然兩張信用卡雖然加起來超過5萬元,但是將兩期違約行為累加升格為犯罪既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罰的謙抑性法律原則。對于此案,說到底也是張某只是兩次信用卡方面的違約,因此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數額應當指向的是一張信用卡的透支數額,根據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應累加兩張信用卡的數額,因此判定無罪正確。
- 非信用卡透支本金部分的其他透支(如財智金)即使總額超過5萬元,也不應以信用卡詐騙罪立案。判例:2019年黃某申請廣發銀行信用卡一張,透支額度為2.5萬元。因為黃某征信情況較為良好,因此廣發銀行下發一筆10萬元的財智金,黃某按規則申請后,將財智金用于名下汽車的購置。后期黃某無法償還,廣發銀行向法院提起起訴。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為用于購置汽車),但是二審法院認定“財智金”并非信用卡透支,而是屬于貸款業務,發回重審。后檢察機關做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財智金雖然附著于信用卡,但是并非信用卡銷售,其模式為銀行經過審核同意發放一定額度的資金到持卡人賬戶,該金額不占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額度。根據《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發卡銀行以信用卡透支的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因此,本案財智金屬于非信用卡業務范圍的變相貸款,因此行為人透支金額應該以2.5萬元來判定,并非銀行認為的12.5萬元,因此不構成惡意透支為目的的信用卡詐騙,黃某無罪。
對于你的情況的總結
根據我上文所講的內容,每一條對比一下,是否涉嫌信用卡詐騙。國家推動依法治國并非擴大依法打擊面,因此如果你的情況屬于上述6種案例的任意一種,你都可以不必過分擔心。努力賺錢,償還信用卡。但是如果某張信用卡額度超過5萬元,且你的透支行為已經涉嫌犯罪,那么請優先解決該信用卡的欠款問題(還到5萬元以內)。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頭條的朋友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