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工作多年的公務員,我來簡單回答一下還個問題。
先說結論:單位是否有權要求員工提供這些信息,以本人所在單位的性質和本人的具體身份所決定,切不可一概而論。從根本上說,這個問題,其實是一個與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有關的單位性質界定、個人身份界定以及必須報告的具體內容的問題。具體說來:
一、關于單位的一般解釋
通常我國所說的單位,大致包括三大類:1、所有實行公務員管理的黨政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2、國有事業單位,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3、國有企業以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的企業。其余所有的單位,一般不再涉及。
二、我國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政策演進過程,以及必須報告的主要內容
1、早在1997年1月31日,經過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批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
這里所稱的“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縣級以上干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縣級以上干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國有中型企業領導干部,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包括招聘)的領導干部、選舉產生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領導干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干部。很明顯:即包括公務員,也包括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的領導干部。即:擔任副縣處級及相當于副縣處級行政職務、黨內職務的領導干部。
2、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目的是: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尤其是健全黨內監督制度。2017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重新修訂之后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從2017年2月8日起實行。原《規定》被明確廢止。這次修訂,堅持分類管理原則,力求抓住“關鍵少數”,進一步突出了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監督,適當調整了涉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范圍。報告事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干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的相關情況。
3、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要求報告的領導干部的范圍和主要內容。
關于領導干部的具體人員范圍是:1)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干部);2)參公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3)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級、市級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必須如實報告的具體內容非常多,有兩大部分,(一)本人及配偶、子女相關情況:1、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2、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3、本人因私出國(境)情況;4、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5、子女與港澳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7、配偶、子女從業情況;8、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二)工資、勞務收入、房產、投資資產以及興辦企業的情況:1、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的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情況。



三、回答題主的問題:單位要求員工提供登記在自己名下,或家屬名下的車輛和身份證信息,合法嗎?
遇上此類事情,最好認真打聽一下,弄清楚:1、單位要求提供相關信息的政策依據究竟是什么?沒有政策依據的,當然可以不予提供;2、本人所在單位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嗎?不在此范圍內的單位,對不起,可以不予提供;3、本人是副縣處級以下干部嗎?或者有可能提拔為副縣處級職務、職級嗎?本人身份不在此范圍之內的,即便你想提供,還沒有相關組織要求你提供呢。
如果三條都符合,或者恭喜你,你可能己經被列入提拔對象了;或者提醒你,紀委、監委可能核查你的個人有關事項了。更明確地說:一旦本人屬于必須報告個人事項的范圍之內,就必須如實報告,自覺地接受監督,還要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做為公職人員,意味著你必須放棄一部分所謂的個人隱私,當然是合法的。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范圍內,就必須提供,如題主提出的配偶、子女的身體證信息,就在“配偶、子女從業情況”下的附表中,要求非常明確。當然超出報告表的內容,完全可以不提供,如本人、配偶、子女名下的車輛信息,表中根本就沒有要求。
如果本人只是普通人員身份,與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毫無關聯,當然不合法,完全可以不予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