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民間借貸,最高法院從2015年9月就實行了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當時就是將利率劃分為2段3線:即年息24%以下法律保護;年息24-36%尊重當事人意見;年息高于36%違法,就算債務人支付了高息也可以索回。
一些人包括一些人大代表都認為年息24%太高了,導致一些人光想著靠利息過日子,最高法院從第九次全國民商事會議紀要開始,就調整年息了。
這不,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執行,最高法院干脆將之前的上百個司法解釋重新梳理了一遍,該改的改,該整合的整合,該作廢的作廢,然后重新頒布。
現在最新的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就是2020年12月23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這個《規定》一共有31條,內容也比較多,涉及到合同有效與否,涉及到虛假訴訟等。
現在只說說題主關心的利率計算問題。有這么幾個規定:
1、有約定利率的按照約定執行,但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LPR4倍)。大約年息15.4%
2、即未約定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放貸人主張自逾期之日起按照LPR計算利率的,法院支持;
3、只約定了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放貸人主張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利率按照期內利率計算的,法院支持;
4、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有約定了滯納金、違約金、管理費等,但總計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的LPR4倍;
5、當事人沒有約定利息的,放貸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支持;
6、自然人之間約定的利息不明確的,放貸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支持。
總之,民間借貸越來越偏向借款人,所以放貸人一定要寫好《借款合同》,免得以后說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