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職人員應該包括:公有制企事業、機關單位人員、以及黨政序列的公務員。按照相關規定,凡是違法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入監獄服刑的人員,都將會被開除“公職”…。如果是具有黨員身份者,亦是“黨籍”、“公職”(行政)一齊被開除的,叫“雙開”…。但“黨籍”一詞,也包含著黨內職務;“公職”一詞,還應包括著行政職務、或工作職業;
?亦凡是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行政部門的普通員工或“公仆”,若沒有黨籍、只有行政職務,或許是只有工作職業者,都應在此公職人員之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的“規章制度”就是戴在公職人員“頭上”的“緊箍咒”。法律就是法制國家無情的“利劍”…。而不是“擺設”…。
?“緊箍咒”會令人“頭痛”,“利劍”會致其痛上加痛。目的就是要促使“公職”人員,遵紀守法、嚴予律己、克己奉公……。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模范表率、或有良好的榜樣作用…。反之、失去“公職”、“權利”、“工作”……,亦會“終身負痛”。然而沒有養老保險金,僅是經濟處罰性質、其中的一種;假如年過“花甲”之際,則“老無所依”、“老無所養”、“老無所樂”……,的確會過上苦惱的“晚年生活”…。
?由于“公職人員”以前的養老保險金,其絕大部分繳費,都是由財政、或企業稅前支付的。其中、個人的繳納部分,雖然是列入個人賬戶。但被判刑入獄后,公與私的兩部分賬戶,都將會被依法“凍結”歸公;如果是年輕人,只服獄3年有期徒刑,中斷了繳費,即還能夠利用今后的就業繳費機會,實現最低繳費齡15年及其以上,亦是可以實現退休“目標”的。
?如果是在45歲以后入獄,中斷了服刑3年以上的養老保險繳費,的確是成了“問題中的問題”。因為、這一方面涉及到法律法規問題,另一方面關系到服刑出獄以后,晚年生活費的來源問題。據此、應該繼續完善養老保險的繳費事宜。僅作如下建議:
?①、如果出獄后,仍有15年及其以上的就業繳費齡,可以在繳費基數、繳費標準上,選擇高一點的、適合自己需要的額度繳納…,可起到“取長補短”的作用。
?②、假如出獄后,已經是高齡、或接近退休年齡了,又沒有工作單位掛靠,亦可先向原工作單位、社保局咨詢后,再按規定申請,請求提供服刑以前的工作檔案(資料),用作繳納社保養老金的個人依據,由當事人自費完善、繳納…。
?③、如果不能提供其檔案資料,則可向社保局申請,按照城鎮居民身份的基數、標準繳納…。
?④、如果服刑期滿后,已經有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文件……,或這方面的相關政策,亦應從其規定,或以咨詢當地社保局后,按其回復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