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作為一個數十年從業經驗的人力資源工作者,收到過很多辭職的理由,奇葩的也很多,例如下面的奇葩理由真真的是見過!下面想從人力資源工作者的角度談談最好的辭職理由!(職業的HR是不會再背調時候給你使絆子的!)
1、離職流程
提前30的書面提交——部門談話——人力資源部談話——辦理交接等等
每一個員工的離職對于人力資源來說都是一場戰役,行話說的好:一個蘿卜一個坑,蘿卜走了,坑需要有人來填,從你提前30天提交的時候,我們就開始準備為這個坑安一個新的蘿卜,所以不管你的離職理由是什么,對于人力資源部來說都一樣!
2、做人留一線日后好相見
對于人力資源部門來說,一般普遍離職溝通之后,很多同事問,離職原因怎么寫,大多會建議寫:個人原因!
每個人的離職原因不同,不能因為一時貪圖心直口快,在離職申請上寫下奇葩理由,當然如果不涉及到部門或者某人的利益的時候,隨便你怎么寫!
如果一旦貪圖一時心直口快,寫了不該寫的,那么好吧,估計你在某一天被背景調查的時候,主管領導會有好口氣嗎?
3、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大家再來補補課,關于離職補償的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記住嘍: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并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因此用人單位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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