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內編制人員(公務員)被開除有多難?只要守住底線,想走都難
人們喜歡把公務員和事業編叫作鐵飯碗已經是公認的事實了,而實際上這份工作到底有多“鐵”,是因為這份工作基本旱澇保收,不會因為經濟不好被扣發工資,更不會被無辜開除。,大多都是聽別人說。今天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公務員這個飯碗能“鐵”到什么程度,辭退一個公務員,比招錄一個更難!
公務員和事業編被辭退無非以下幾個情況:違反法律法規,嚴重違紀和兩年考核不合格。說實話你想達到這些真不大容易,剩下的一類就是未完成最低服務期限單方面辭職不被允許硬要走的情況。建議即使想離開體制也要走正常程序,不要給自己挖坑,否則以后真的很麻煩。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這兩條摘自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公務員也基本一樣,就是多了一條“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很多人常將它與企業制度搞混,認為干不好就走人,實際上完全不是這樣。公務員因為工作的特殊性,考核沒有一個具體的數值指標,而且考核你的人并不是你的領導,要用這一條辭退公務員,需要走非常繁瑣的流程,還要各種領導開會決定,基本沒有聽說有公務員因此而被辭退。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在實際操作中,在和領導沒仇的情況下一般不會有人去計算你曠工多少天,同時一般也不會有人曠工這么多天,大部分機關事業單位假還是比較好請的。至于考核,大部分單位考核沒有硬性指標約束(我為毛不在這個大部分里面,每個月都有硬性考核,基本是給個大家開心或不開心但不至于不合格的檔次。總的來說,這兩條不用太擔心。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摘自公務員法,其中幾條不一定會違反黨紀國法,但程度嚴重了也可以開除,而實際上,這也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最需要謹慎的一條,不少人都是栽在這一條上的。順便說一句,公務員法其實也應該算國法的吧,遵紀守法是每個人都應該恪守的底線,
即便上述條條規矩看似很嚴格,但筆者還是認為公務員幾乎沒有被辭退的可能性!
目前在發達地區,公務員辭職是有的,但真正被辭退的并不多。因為即使公務員觸犯法律,單位仍然可以友情操作,讓他自己提出辭職,這樣單位既可以脫離干系,也不至于讓此人怨恨單位。大家和平分手,共建和諧社會不是更好,何必要辭退呢?所以你去詢問任何一個國家機關的人事處(政治部或者組織處)的干部,他們可能連怎么操作辭退都不知道。
總的來說,一名公務員想要晉升,那么不可避免的要和同事領導搞好關系,但如果無欲無求了,只想安安穩穩地生活,那基本可以不買任何人的賬,反正自己不觸及法律底線,基本是沒可能被辭退的。相比之下,招錄一個公務員可就容易多,公告一出,數不完的人前來報名,你們說是不是這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