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你在單位干了20年的"臨時工",現在讓自已全額禮交社保不但不合理,而且還不合法。合理的做法是單位要承擔應繳部分,自己承擔個人應繳部分,同時單位要承單滯納金,個人不承擔。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的產生
以前,由于改革開放社會的發展,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缺乏而不能適應工作需求,于是就招錄了一部份的臨時工,協助開展工作。
當時招錄的人員有公安部門招的治安員、計劃生育部門招的計判生育工作小分隊人員、財政所招用的財政稅收助征員和機關單位招用的資料員(微機員)等人員。
這在當時稱為幾員,這些人員工資較低,沒有編制,但由于工作肯干好用,總是沖在前面干最苦最累的工作,所以,用人單位不愿解聘他們,于是一直以臨時工的身份在單位生好。
為什么干了二三十年確沒有繳社保
這是社會的一個歷史遺留問題,我1988年去單位做臨時工,一直到2009年,單位才給我買社保,其中沒買的原因是對國家社保法的執行不力和職能部門監管不力造成。
單位招用的臨時工,在當年不是財政支付工資,而是單位在收取的一些當時充許收取的費用中列支。比如三提五統費、治安聯防費、計生罰款和衛生防疫費等。
而這些人在使用時根本沒簽勞動合同,工資是領導說了說,根據當時當地工資情況,領導說每月多少就發多少,沒有增長機制。
后來這批人時間用久了,因身份特殊,文化普遍較低,一直不能入編,成了單位的老大難問題。不過后來很多人轉移為公益性崗位人員,于是工資按最低工資領取,有了養老保險,今天有了五險,但還有少部分人未繳社保。
現在補繳社保讓個人全部承擔繳費是否合理
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國家的有關社保繳費的規定是工資的28%,其中,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就算補繳,都應該按此規定執行。
我在2019年,找原單位為我補繳了1995勞動法實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買社會養老保險的社保,補繳從1995年1月到2008年12月接繼,共計十四年正都是單位承擔應繳部分,我承擔個人補繳部分。共計繳費達六萬二千多元,其中單位繳了四萬七千多,我繳了一萬五千多元。
我國的有關社保繳費規定,全都是單位承20%個人承擔8%,以上未繳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并不是自已個人的責任,所以,如果單位讓你一個人全部承擔,這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
遇上這種情說該怎么辦呢
你現在干了20年的臨時工,要補繳社保,必須單位出面,在這種情況下如與單位產生矛盾,對你補繳不利,你可以先行墊錢補繳,過后找單位支付該由單位支付的部傷。
社保繳費時,收費單位是把個人和單位應繳部分分別計算出單的,如果找單位給付時不給,你就可憑交費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單位履行義務。
結束語:
在事業單位干了20年的臨時工,與單位成了勞動關系,屬合同制用工,按規定單位應該給你購買社保,如果沒買是單位未履行義務,現在補繳,要你個人承擔全部費用,這是錯誤的,應按應繳費的單位20%和個人8%的方式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