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潛臺詞是,如果明知被告人罪名成立的,就沒有必要為被告人辯護了。
這種觀點,其實未必準確。
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有兩個:
第一個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即定罪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對其適用何種刑罰,即量刑問題。
在中國的刑事司法實務中,大部分到了審判階段的案件都是罪名成立的,而且人民法院判決其罪名成立,并無問題。
然而,輕罪重判卻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那些存在案外因素的案件,或者哪些法官忽視了對被告人有利情節的案件,更是如此。
一、每年的禁毒日,都會殺一批,重罰一批
馬上到6月份了。
在6月份,毒品的價格通常都會上漲。
為什么呢?
因為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根據慣例,司法機關都會在禁毒日前后殺一批,重罰一批。
為了避免成為禁毒日的祭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都會有所收斂,從而市面上的毒品流通量變少,導致毒品價格上漲。
幾年前的禁毒日前后,曾經開過一個當事人被控制造毒品的案件。
這個案件中,我的當事人的同案犯販賣毒毒品5公斤。然而,我的當事人卻只被指控制造麻果成品40多克,麻果半成品20多克。
開庭時候,當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員都參與旁聽了,并且有記者介入報道,估計還上了電視。
在庭審過程中,同案犯是做無罪辯解的,我的當事人卻是如實供述,認罪悔罪。
由于制造的是麻果,濃度較??;成品沒有達到50克,加上半成品后才略超過50克,因此我當時心想這個當事人應該是判15年。
誰知,宣判當天,同案犯被判了死刑,我的當事人被判了無期徒刑。
上訴后,省高院經過重新開庭審理,才改判了我的當事人15年有期徒刑。
你知道15年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區別嗎?
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后,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說無期徒刑犯通常至少比15年有期徒刑犯多坐5年牢。
二、由于疏忽,一審判決漏的當事人的立功情節
也是很久之前的事了,辦過一個販賣毒品的案件。
當事人到案后,辦案民警問:你還有其他下線嗎?
當事人說:還賣過給A地的張三,但地址及張三的基本情況卻說不清楚。
辦案民警說:好,兄弟,麻煩你帶我們去一趟。
當事人就屁顛屁顛的帶著辦案民警去了。
果然,這個當事人送了一份大禮給辦案民警,辦案民警在該住處搜了50多克冰毒品出來,并當場抓住了伙同他人正在吸毒的張三。
這不是協助抓捕嗎,應該是立功啊!可是出人意料的是,辦案民警、檢察官、第一審法官、第一審辯護律師都沒有意識到他有立功情節,于是判了這個當事人無期徒刑。
二審時候,我才介入這個案件,寫了一份懇請第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核實上訴人是否具有立功情節的申請書給承辦法官。
承辦法官致函偵查機關。
偵查機關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由于上訴人無法提供具體的地址及張三的具體情況,無法鎖定張三,為了及時破案,只好讓上訴人帶他們去抓張三。
承辦法官收到復函,非常爽快的改判,這個當事人的刑期從無期徒刑改判為十五有期徒刑。
我們國家歷來有″重實體,輕程序"、"重定罪,輕量刑"的傳統,加上案多人少,雖然絕大多數承辦法官的水平都是杠杠滴,然而人終究不是神,百密一疏的事情時有發生,這就需要辯護律師拿養著放大鏡,從雞蛋里挑出骨頭,以協助承辦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從而做出罪責刑相適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