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經過公安偵查,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一個環節都不能變,首先這是法律硬性規定,我回答這個問題就是為了說法律規定這句大家都知道廢話嗎?當然不是了,我要說的是為什么必須要嚴格遵守這一整套訴訟程序而不是法庭上直接判了。
首先,不在法庭直接判當庭殺人的人的死刑,當然是為了為了維護法律規定訴訟程序,如果這種情況就可以不遵守訴訟程序的話,那哪一種該遵守呢?假設殺死了可以直接判,那殺了當時沒有死,送到醫院路上死了又該不該直接判呢?或者殺了沒死,該不該判呢?
程序為什么叫程序,就是一點都不應該違反,否則這里情況特殊違反一點,那里情況特殊違反一點,那千變萬化的特殊情況,會讓整個法律蕩然無存。
其次是為了維護殺人者的權利,犯罪為自己辯護,是誰也無法剝奪的權利,為什么殺人,殺了人該不該判死刑,都可以有說法,都應該有權利辯護,如果僅僅在法庭上殺人這個特殊情況就跳過公安檢察兩家,而且是直接判死刑,那其他特殊情況呢?甚至更惡劣的犯罪能?難道也直接判死刑?
刑法的任務是兩個,一個任務是懲罰犯罪,另一個任務是保證不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并且,要一個犯罪分子受到的處罰與他所犯的罪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