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戶口是否遷出,只要農房未滅失,宅基地就會在農村不動產統一登記中進行登記。若房屋已垮塌滅失,則不予登記確權。
這是曾在農村管理村建國土工作多年的筆者,結合當地農村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政策和具體的實際情況,給出的答案。
一、地面上有農房是宅基地的登記確權(或補辦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前提。
筆者這里對宅基地及農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已全部結束,有房屋的宅基地按規定進行了不動產登記。由于城鎮化速度較快,不少農戶早已融入城市生活,居住在城市,戶口也遷到了城市,留在農村的只有老屋了,對于這種情況,只要房屋存在未滅失的,就按規定進行了不動產登記。而對于房屋不存在了的,就是嚴格按規定不予登記。
二、無法登記確權(或補辦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的歸屬問題。
嚴格執行政策,滅失超過2年的,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說直白點就是社里或組里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對于這一種情況,雖然社里或組里收回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這一塊土地往往還是由原作宅基地的使用人耕種。
同時,一些地方在實施有償退出宅基地政策時,政策也放得較寬,允許這一類無房屋的宅基地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退出。筆者這里曾經允許這一類無房屋的宅基地納入鄰近的有房屋的宅基地退出戶一并進行退出。當然,有農房的宅基地,既可繼續使用(只是對改擴建有限制性的要求),也可在下一步的宅基地有償退出中自愿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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