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中,員工入職、離職和簽訂勞動合同等,都是有勞動法以及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也有企業在不違背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適用于本公司實際情況的約定俗成的規矩和制度。我們這種規矩和制度也是企業對于職場規律的創新和發展,我們隊有企業文化的這種性質。
員工離職是否應當立即結清工資,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和職場約定俗成的規矩,有以下兩種適用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企業主動辭退員工時必須足額支付員工未支付工資和辭退補償金等有關辭退工資。
法律條文是這樣規定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般辭退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的不同來計算補償的資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比如你在該單位工作了2年那么你應該能得到兩個月的工資,在該單位工作3年那么你能得到3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如果再改單位工作滿了六個月以上但是不滿一年的,還是按照一年計算四舍五入。如果該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說,如果是企業單方面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沒有違反雙方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內容。也就是說企業違背了勞動法原則,而雇傭員工屬于無過錯方。那么就得嚴格按照勞動法標準,足額支付勞動者在職工資和被辭退經濟補償。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終止勞動合同。那么,在職工資應在辭職月或者企業發工資時間支付勞動者在職工資。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滿足要求才可以在工資發放時間領到在職工作。
-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達成共識;
- 2、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請求辭職;
- 3、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請求辭職。
如果符合這三個條件,且員工和企業都沒有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那么,在企業發工資的時候,就應該將該員工在職公司打到該員工銀行賬戶。
如果企業拒絕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應該做到以下三點。
1、必須盡最大可能收集企業違反勞動法、不履行勞動合同和不支付工資的證據。
一般很多員工都缺乏法律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即使在企業受到不公平待遇也是忍氣吞聲,不會訴諸于法律,就缺乏流程企業違法證據得習慣。
2、勞動者可以到該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請求勞動監察部門調查和維護自己的權益。種方式比較靈活,但是由于各地執法力度不一,存在偏差。
3、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訴諸法律途徑解決。其本質來說就是打勞動官司。
如果企業拖欠工資,就可以請求經濟補償。如果企業勞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請求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企業未繳納五險一金,可以請求企業足額繳納員工在公司時間需要繳納的五險一金或者賠償金。
僅供參考,希望有所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