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分明,才能促進學校的健康發展;凡事找學校,只能阻礙教育進步——學生在校外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不應該承擔責任
隨著天氣回暖,現在的各中小學校門外,每天早上,都會堆積大量的學生,等著開校門。其實,學校之所以規定開校門的時間,有多種考慮,既有安全的、教師合法權益的考慮,也有基于學生健康、培養學生遵時守時習慣等方面的考慮。
但這里還有一個問題,如果不到學校規定的入校時間,學生在校門外發生安全事故,從法理上來說,學校真的該承擔責任嗎?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學校規定的入校時間,是否與現行規定相違背
一般來說,各地教育局會對上放學事件進行規定。比如,浙江省教育廳出臺實施的《關于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的若干意見》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早于8時組織學生上課。北京市市教委規定中小學須在8點后才能安排集體教學活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辦法中規定:學生每天在校學習時間,小學生不超過6小時,初中學生不超過7小時。
那么,如果學校規定9:00開校門,那就明顯違背規則。
其次,學校規定的入校時間,有沒有廣而告之
大多數情況下,各校的開門時間,都會通過多個途徑向社會和家長公示,并告知學生。比如,校門口有開校門的時間,告家長書中有明確的的提示,各班班主任老師也會給學生講,有些學校,還會在學校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等上面公示。
我想,應該沒有學生和家長,連開校門的時間都不知道吧?
但也不能排除萬一——萬一就沒有告知學生及家長呢?
即使出現上面的兩種情況,有朋前出現了學生安全事故,難道學校就該承擔責任嗎?
三水三心以為,學校自然應該承擔管理失誤的責任,相關的責任人也必須受到處理,但如果與學生在校門口發生安全事故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也不應當承擔該事件的責任,這就相當于前段時間,有家長因為玩手機、接電話,內把四歲的孩子遺忘在車里,導致孩子窒息而死的悲劇之后,家長竟然找學校索賠一樣的道理!
再次,校門外不是學校的責任區域,相關責任應該由施害者承擔
其實,依據《侵權責任法》,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要看
最后,依法懲治“校鬧”,讓學校靜下心來辦學方為正道
近些年,一些地方發生多起“校鬧”事故,只要涉及到學生的意外傷害事故,“有理鬧十分,無理十分鬧”,反正,只要你鬧,最終,學校在沒有任何責任的前提下,都會進行所謂的“人道主義補償”——以至于有人哀嘆,依法辦事在學生安全事故面前是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