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招誰惹誰了,常年犯事,時時被當場教材來教育大眾。
如果張三承認殺人了,不過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殺人,警察肯定會第一時間先將張三控制住,然后對其所說的“事實”進行核查,畢竟有可能涉嫌命案,警方絕對不會坐視不理。
抓人歸抓人,控制歸控制,有沒有殺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可不是張三說了算的,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只憑口供肯定不行。
現實中就有活生生的例子。
聶樹斌案和王書金的種種聯系
聶樹斌案想必大家都不陌生,針對此案做個簡單的介紹。
1994年,聶樹斌因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民警懷疑為一起強奸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1995年4月經過二審終審被判處并執行死刑。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在大多數人心中,聶樹斌是“冤死”的,真兇并非是他,而是另有其人。在當時那個社會背景下,造就了這樣一起冤案,使得年輕的聶樹斌在年僅21歲的時候,就被執行了死刑。
在2016年之前,大概除了聶樹斌的家人之外,沒有多少人關注他,在這之前,他在關注此案的人心中,依然是那個“強奸殺人犯”。

2005年,河南警方在滎陽抓捕犯下多起奸殺命案的河北廣平籍農民王書金,這個王書金可以稱得上是一個“慣犯”,他早在1982年就曾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被抓之后,王書金主動供述曾強奸多名婦女并殺死4人,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奸殺案”,與聶樹斌案高度重合。
時至今日,沒有人知道王書金主動坦白的這起和聶樹斌案高度重合案件的目的,也許他知道自己死到臨頭,索性把自己的罪過全部坦白,落個心理上的“輕松”。
更有可能的是,他想借此“立功贖罪”,爭取法律對自己寬大處理,甚至可以保自己一命。
2013年7月1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市中院二審第三次開庭審理王書金案,河北檢方庭審堅持否認王書金系聶樹斌案真兇。
2013年9月27日上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一案。河北省高院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將王書金案發回重審。
2020年11月20日上午,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奸一案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20年12月22日,王書金案重審案二審宣判,其犯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判處死刑。
2021年2月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并下達執行死刑命令,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書金執行了死刑。

在長達8年的訴訟過程中,王書金一直非常堅定地承認自己就是“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奸殺案”的兇手,然而司法機關一直未對此事認定,因為有關細節有較大出入。
換句話說,靠著死咬這件事,王書金硬生生地“多活”了七八年。要說他唯一做的“善事”,大概就是間接地還了聶樹斌的清白。
時至今日,聶樹斌案的真兇依然不知道究竟是誰,是生是死也不得而知。
王書金就像題目中的“張三”,相對于“張三”而言,他的部分口供還能和當年案發現場的情況一致,就算這樣,他依然沒有被認定是這起案件的兇手,足可見對于兇手的認定,有多么嚴格和嚴謹。
重證據輕口供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實際上早在2012年3月14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就在全國人大通過,修正案確立了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重證據輕口供不僅僅是一個原則問題,還是有法律依據作為支撐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把案件辦成鐵案,鐵案的“鐵”只能來源于證據,而非口供,畢竟人的嘴可以隨便亂說,證據在絕大部分時候不會撒謊。
“張三”承認殺人,那需要核實的東西非常多,也非常繁雜。
比如說他殺的是誰,什么時候殺的人,在什么地點做的案,殺人動機是什么,拋尸地點在哪里等等。
如果他真的殺過人,那么所有細節都能夠得到印證,也不會出現很大的偏差。
但是如果他是撒謊,信口開河地亂說,基本上很快就能夠查清楚。
最簡單的被害人是誰,如果胡編亂造,很容易就能查清楚。還有拋尸地點,這個可不是隨口一說就能找到一具尸體出來的,也不難甄別。
所以,僅憑一張嘴就想把自己“變成”一個犯罪嫌疑人,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情。
人命關天,涉及命案的事情,公檢法都會慎之又慎,對于“張三”的“供述”,只會作為一個參考而已。

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絕不放過一個壞人
先不管“張三”為什么要承認自己殺了人,也不管他的目的是什么,他究竟是好人還是壞人,不是他說了算的,是要法律來判定的。
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絕不放過一個壞人,是公檢法部門辦案的原則,同時也體現了法律的尊嚴、公正和正義。
不冤枉好人和不放過壞人是相互依存的,如果能夠兩者同時實現,自然是最好最圓滿的結果。
可是現實當中,偶爾會出現二者擇其一的時候。在我心中,如果真的出現這樣的情況,我寧愿選擇放過那個壞人,也不要冤枉那個好人。
只要好人沒被冤枉,尋找壞人的工作就不會結束。但是如果好人一旦被冤枉,那么壞人就會逍遙法外,甚至還會繼續作案。
更重要的是,冤枉一個好人,會使大眾對于法律喪失信心,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如果法律在人們心中沒有了地位,一個國家就難以繼續維持安定的社會環境。
早些年國內出現了一些冤假錯案:
1、胥敬祥搶劫案
2、徐計彬強奸案
3、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奸殺案
4、聶樹斌強奸殺人案
5、孫萬剛強奸殺人案
6、佘祥林殺妻案
7、張紹友“奸殺侄女”案
8、趙作海殺人案
9、李久明入室殺人案
10、念斌投毒案
其中第6和第8兩起案件,都是“死者”被害數年之后再次出現,才使得佘祥林和趙作海得以洗清冤屈,重獲自由。
而像第3的呼格吉勒圖和第4的聶樹斌就沒那么幸運了,他們都被判處了死刑,都是在年紀輕輕的時候就離開了這個世界。
追求公平和正義,追求事實真相,是司法機關一直在努力追求的理想,只不過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好在隨著法制進程的不斷深入和完整,距離理想也會越來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