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定,農村的宅基地與耕地,只分配給本村集體的村民。其它村集體的村民就沒有權利來分配,當然你沒有農村戶口更是不可能分配到宅基與耕地。
同樣的,因為你沒人權利分配土地與宅基地,土地與宅基地的確權也不可以確權到你的名下。這是土地法規定的內容,不容更改。
只要你的母親還在人世,完全可以確權到她的名下,這樣以來,在母親下世之后,你可以以繼承人的身份來繼承房子。現在就出現一個問題,你只能繼承房子,而不能繼承宅基的,即是房子與宅基地是分開的,不相統屬。
話說回來,只要房子還在,你就是房子的主人,此時的宅基地,是村委會無償提供給使用的。當然村委會可以以你不是本村戶口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但是村委會必須對你的房子進行賠償。相信村委會不會為了收回宅基地而把你的房子也買了,村委會更愿意把事情拖著,等待新政策的出臺。更何況,鄉里鄉親的,村委會不會逼你賣了農村的房子。
于是就會出現這種情況,雖然你只擁有房子,而不能擁有宅基地,但房子是不可移動的財產,只要你的房子完好無損,你可以一直無償使用宅基地,一直新政策的出臺。政府已經發文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三十年,宅基地也將與土地政策同步,也就是說往后的二十多年你不用考慮宅基的權屬問題。
所以聰明的人,哪怕自己不是農村戶口了,也要馬上給父母蓋一做小樓,這樣在父母過世之后可以繼承房子,順便可以無償使用宅基地二十多年。當然,父母都過世了,就你不能在農村的宅基地上建房子了,因為宅基地只允許宅基的主人來建,你不是農村戶口,就無權建房子,接下來宅基可能就被村委會回收了。
事實上,沒有一個傻子,我們村外遷人口,都會把農村的宅基地賣給同村村民。不能等著村委會來回收。這樣既不違法,又能解決村民的宅基緊張問題。一舉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