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解釋》)公布時間是2018年11月28日,正式實施時間為2018年12月1日。依照理解,發卡行12月之前起訴的,按舊《解釋》09版執行,12月1日之后起訴的按照新版《解釋》執行。
由此來看,如果發卡行在本年度12月1日之前向警方報案,警方會立案的。我們知道,09版《解釋》規定 信用卡透支型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為1萬,且包含利息,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銀行收取的費用;在時間上,只要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未還;在非法占有認定上,只要非法占有拒不歸還,都定性為非法占有,適用刑法196條規定。綜合以上三大構成要件,信用卡欠款本金3.8萬,已經達到涉嫌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被定罪量刑的可能性很大。

當然,自從18版《解釋》頒布后,很多人更關心此案如何定性定罪,我們不妨探討一下。如果發卡行在2018年12月1日及之后對持卡人惡意透支報案的,肯定以新版《解釋》執行,警方會立案嗎?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如下:
透支金額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新版《解釋》明確規定,信用卡透支型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由原來的1萬調整到5萬,而且這5萬僅指透支本金,不含利息,更不包括復利、滯納金和手續費等,比舊版《解釋》更縮小了金額范圍。本金3.8萬,即使銀行報案,警方也不會立案。發卡行最多只能提起民事訴訟,再上征信黑名單,僅此而已。

達到或超過5萬就一定會追究刑事責任嗎?還不一定!這是新舊版《解釋》最顯著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明確必須是有效催收。換言之,如果發卡行的催收行為被檢察院認定為無效催收,檢方會提出抗訴,公安機關的立案會被撤銷,檢方更不會提起公訴。什么是有效催收?新規有詳細規定,本次不再贅述。
2.非法占有定性更加嚴苛。在舊版解釋中有一條 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可以說包括了所有不歸還行為,給銀行的空間很大,對持卡人合法權益保護少的可憐,有失公允。而新版解釋,定性更加詳細準確,更多的是傾向于對持卡人的保護,釋放出立法機關對信用卡透支型詐騙罪從輕處罰的立法思想。通俗的說,再也不是銀行和公安機關說了算,而是必須嚴格區分刑與非刑。即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用途,透支后的表現,以及未還款原因等情節綜合判斷。不得單純以未按照規定還款就簡單定性為惡意透支。
由此可以預見,新版《解釋》正式實施后,假如無法及時一次性歸還信用卡透支,只要還款能力屬實,持卡人態度端正,資金用途合法,無論金額大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都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