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二審提供的新證據是實事求是法院不采納怎么辦?
證據不被法院采納,這其實也是正常的事情。所以不能說證據沒有被法院采納,就認為案件必然存在問題。對于案件,我們還是要嚴格根據事實及法律規定去分析和認定。
按法律規定,我們在是否采納證據主要考慮證據的三性。這三性是指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問題所說的實事求是,那是對應證據的真實性。至于法院沒有采納該證據,是否因為證據的合法性或關聯性存在問題。至于是否屬于新證據以及舉證期限等程序問題,我們一般是“重實體而輕程序”,即便存在程序瑕疵,但只要跟案件有關,我們一般也會讓當事人舉證。按《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我們法官在認定證據時還應當根據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作出判斷及適用。這個證據問題比較具體,要根據實際情況去分析。
因為兩審終審制原因,二審判決就是生效判決。若當事人堅持認為原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及法律適用錯誤等問題,那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至于法院是否再審以及再審改判的可能性,這個就不好分析和確定了。按規定,申請再審需要在六個月內提出。現在判決已經生效,還是建議及時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