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廣州小產權房被拆遷,如果經過當地有關部門審批與同意,那么針對該小產權房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即依照當地的補償政策來補償或者是建房成本價。
其二,如果沒有經過相關部門審批與同意,那么針對該小產權房,最高是能得到建房成本價,嚴重的話,可能是涉及違法建筑,一分不補。
其三,小產權房是無房產證的!與有房產證的原有房主來爭奪的幾率是很渺小的!如在購買之前簽訂了協議!來與相關部門申請還是可以同意的!
那小產權房拆遷,該怎樣補償呢?下面在明律師來談談這個問題
首先明確一點: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小產權房一般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亦不同與我們平時購買的普通商品房,嚴格意義上講無權轉讓、出租,不具有合法性。從這個角度上講,小產權房也許不能百分之百被直接認定為違建,但也的確存在很嚴重的權利瑕疵。
小產權房存在的重要因素是因為它的價格非常便宜,往往同等地段的小產權房的價格是普通商品房的價格的一半甚至更低,用于出租時的租金也同樣會偏低。那么當它面臨拆遷時,小產權房是怎么補償的呢。
我們知道,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征收補償的現行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即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作為附著物與青苗一起,其補償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規定。具體到實踐中,各個地方的拆遷安置補償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為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另一種是房屋安置,一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
小產權房在拆遷時也要按照集體土地征收程序進行,按照擬征地公告、征詢村民意見、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擬定一書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這樣的程序步驟進行。
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更多的是一種“如意參考圖”,實踐中若真的遇到針對小產權房的征收拆遷,這類房屋完全可能被認定為“未經登記的違法建筑”,進而遭遇不予補償或者只給予建筑成本等極低的“適度”補償的結局。且這種補償有可能只針對建造者,而不涉及后續房屋的購買、承租者,因為所簽訂的購房合同和租賃合同都可能依法被認定為無效。若真如此,對于涉案小產權房的利害關系人而言,絕對堪稱悲劇。當然,這最終要看政策。
在明律師要提醒購買小產權房的購房人,由于小產權房在拆遷時有巨大的拆遷利益,絕大多數的原房主在拆遷時都會反悔,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一旦被法院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購房人獲得的拆遷利益則會大打折扣。但是本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一般認定合同有效,本集體與非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一般認定合同無效。因為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禁止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只要同一集體成員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一般認定該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
簡言之,對于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而言,小產權房還是不碰、不買、不租為好,否則一旦遭遇各種變故,自身的權益是很難得到保障的。在決定購房或者租房前,一定要仔細審查所涉房屋的權屬證明文件,避免在權屬狀況不明確的情況下草率簽訂購房、租房合同或者交納預付款、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