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沒有司法統計數據作為依據,但是可以肯定地說,再審率必然是不高的。如果再審率高了,說明原一、二審判決的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必然會導致怨聲載道,民怨沸騰,嚴重破壞司法公信力。
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一般有以下情形:
一、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沒有任何問題或者僅有輕微瑕疵。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申請再審,毫無疑問是在浪費司法資源。
二、原判存在一定的問題,甚至存在“硬傷”,但又達不到再審改判的程度。這種情形恐怕占據了一定比例,而當事人卻又無論如何難以服判,其怨氣可能也是在這類案件中充分表現出來。但是,原判出現這樣的問題,有的可能確實存在原審法官工作未做到位、釋法明理不夠充分等等原因,但也可能是由于案件本身的證據狀況等所導致的。
例如,由于民事訴訟采取優勢證據規則,在某些疑難復雜案件中,可能會出現雙方的舉證幾乎勢均力敵,一方僅以微弱的證據優勢獲得勝訴,或者法官基于諸如公共利益等某種價值考量而在一方證據未取得明顯優勢的情況下而判其勝訴,這就必然容易導致敗訴一方不滿,從而申請再審。
但是要知道,盡管案件存在一定的問題,甚至存在“硬傷”,由于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再審改判的標準,案件也是無法得到改判的。
需要指出的是,許多疑難案件,其勝敗之間的界限其實是相當模糊的。這就注定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要有高超的技藝,以較高的法律智慧來說服法官,做好法官的幫手,使訴訟向著有利于己方的方向發展。好的律師就好比醫術精湛的醫生,更有能力救死扶傷,來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出現新證據且足以推翻原判,或者雖然沒有新證據但原判認定事實或法律適用錯誤,或者審判程序存在嚴重缺陷,這種情況下也就應當裁定再審并予以改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