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這句詩的含義不難理解,譯成白話是——
普天之下遠或近,都屬周王所君臨;循沿國土四境內,沒人不是周王臣。
但是,在看似直白的文字里,卻隱藏著幾個大秘密——第一,西周實現了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次“大一統”;第二,西周通過分封制實現了一切土地歸周天子所有的占有制度;第三,這種土地占有制度以政權和神權相結合的方式體現出來。

從對這句詩的分析開始說。
此句詩,出自《小雅.北山》,原句是——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清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云:“三家‘溥’,作普。”
“三家”,是指漢代齊、魯、韓三家今文《詩》之傳授,時被立于官學。《毛詩》以古文傳授,曾不受重視,只在民間傳承。
據《詩三家義集疏》,之后,“溥天之下”,大多改為“普天之下”了。
戰國時魯國毛亨和趙國毛萇所輯注的古文《詩》,被稱作《毛詩》,其實后世影響更大。現在看到的是他們流傳下來的本子。
東漢鄭玄,為毛亨的《詩傳》作《箋》,被稱《鄭箋》,影響尤為深遠。

毛亨《傳》曰:“《北山》,大夫刺幽王也。役使不均,己勞于從事,而不得養其父母焉。”
又曰:“溥,大。率,循。濱,涯也。《箋》云:此言王之土地之廣矣,王之臣又眾矣。何求而不得,何使而不行。”
這解釋得非常清楚了。
有人把“率土之濱”的“率”,解為“率領”、“管轄”;把“濱”,改作“賓”,釋為“率轄土地的官員”。這是不對的。
如《傳》云,“率”為“循”,也就是“沿著”;“濱”,是“涯”,也就是邊緣。古時,認為“四土”,即四方之外是“四海”,所以,“四土”的邊緣稱“濱”。
《詩》三百,由周官采集而來。大致上,《雅》《頌》出于士大夫之手;而十五國風,民歌為主,“多為村夫鄙婦所唱和”。
即便《雅》《頌》中,也有屬“刺”的一類。《北山》即是,是周貴族大夫對周幽王“役使不均”之“刺”,正如《詩傳》所云。

不過,此詩的蘊含絕不僅在于“刺”。
首先,從此句詩中,可以感受到西周所實現的中國第一次“大一統”。
中國考古學泰斗蘇秉琦先生,認為中國國家的發展,經歷了“古國—方國—帝國”三個時期。
夏商周“三代”之前,是“古國”時期。所以,距今5300年左右的河洛鎮遺址,有學者稱之為“河洛古國”。
“三代”之后,從秦國開始,是“帝國”時期。黃仁宇將此時期劃分為“秦漢”“唐宋”“明清”三大階段。
“三代”,則是“方國”時期。
在“方國”時期,周代,是一個重要的過渡和轉化階段——從面積來說,周,把自己的、夏商的“領土”合為一體,稱為“天下”;開疆辟土的同時,通過“封建”的“國策”,實現了政權治理的一次大躍升,為秦帝國的第二次“大一統”創造了足夠的條件。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體現的正是這種第一次的“大一統”。

其次,從此句詩中,可以了解到西周的土地占有制度。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講的已經再清楚不過了。
西周初年,周王室“封建親戚”,一下封了五十五個姬姓諸侯國,還分封了十六個與姬姓通婚的異姓諸侯國。
分封,以土地分封為基礎。但是這并不改變所有土地歸屬周天子所有的實質。
用現在的話說,這是一種“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各國諸侯不過是周天子的代理人,代行管理職責,只享有土地的“經營權”。
毛亨《詩經.瞻仰》傳曰:“古者天子為籍千畝,諸侯百畝。”鄭玄《詩經.載芟(shan).序》亦曰:“籍田……天子千畝,諸侯百畝。”

《說文》講,“籍”就是“耤(jie)”,“古者使民如借,故謂之耤。”
“籍田”,說白了,就是役使奴隸或耕農無償為天子和諸侯耕作,所以叫“使民如借”。
“籍田”分公田和私田,公田所產作物上繳天子,私田收獲留作諸侯士大夫己用。
但公田和私田,所有者都是周天子。
“耤”與“耡(chu)”通,后來“耡”字變化出“租”字;“耤”變化為“借”;與“籍”“租”雙聲同語的“責”,演變出“債”字。
這種漢字上的變化現象,實際上反映著土地占有制的本質。
土地全歸周天子所有,諸侯和士大夫“莫非王臣”,還要受天子“役使”,沒完沒了干天子派的活兒,于是,《北山》里那個士大夫就牢騷滿腹地“刺兒”了。

再次,從此句詩中,可以體察周代政權和神權相結合的統治方式。
有人說,這句詩里的“土”,不僅僅指“土地”。
這個說法有一定道理。
甲骨文中,“土”指“土地”,也是“社”的本字。“社”,在甲骨文中是一種和土地有關的祭祀。
周代,“社”字和“土”分開了,有了專門的“社”,但其和土地的關系并沒有分開。
所謂“社稷”,表面看是指“土地之神”和“農稼之神”,究其核心意義,確指的是“天下”、“國家”和“政權”。

《說文》曰:“社,地主也。從示,土聲。《春秋傳》曰:共工之子句龍為社神。周禮二十五家為社。各豎其土所宜之木。”
這是說,“社”的本義,是土地歸誰所有——“地主也”;“社”,還代表“神祇”,是祭祀場所;“社”,還是基層治理單位——“周禮二十五家為社”;每個“社”,都須注各豎其土所宜之木”,《五經通義》曰:“社皆有垣無屋,樹其中之木。有木者,土主生萬物,萬物莫善于樹,故樹木也。”
西周,采用分封的辦法加強周王室的政治統治。分封土地的同時,又疊加了神權的統治,用“社”這種方式,愈加鞏固了周天子對土地的占有權。
這樣來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就更可以理解其意義了。

周朝的瓦解,是從土地制度開始的。
分封制所體現的周天子占有全部土地的制度,必然限制農業生產力的發展。
春秋開始,周天子管不了的“私有土地”越來越多。
魯國于宣公十五年,即公元前594年,實行“初稅畝”,等于公開宣稱土地非周天子所有的“私有”合法化。
《左傳.宣公十五年》載:“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
“藉”,即“籍”,也即“耤”。這是說,初稅畝的辦法,按照土地面積收稅,而不再采用“使民如借”的無償勞役辦法。這等于宣布西周分封和“井田制”土地制度的作廢。
從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樣的局面,就逐漸退出歷史舞臺了。
接踵而來的,是更加強大的秦漢帝國。